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600號上 訴 人 鉅綸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被上訴人 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律師被 上訴 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複 代理 人 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17日95年度訴字第14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㈡確認被上訴人丁○○就如附表一所示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存在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㈠部分,確認被上訴人丁○○與被上訴人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4 月25日所簽訂工廠盤讓契約書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確認被上訴人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物品之所有權存在。
上廢棄㈡部分,被上訴人丁○○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
本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丁○○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圓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錩公司)不法侵害伊所有之專利及著作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伊聲請假扣押圓錩公司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詎被上訴人丁○○竟以其向圓錩公司買受該等物品為由,聲明異議,致伊查封無著,爰請求確認丁○○、圓錩公司間通謀虛偽於95年4 月25日簽定工廠盤讓契約書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圓錩公司就如附表所示動產之所有權存在。
二、被上訴人圓錩公司以;上訴人陸續向伊公司客戶散布伊侵權之不實言論,致伊公司銷售通路受影響,資金調度出現問題,迫不得已於95年4 月22日緊急召集股東臨時會,決議將公司大部分設備、零件轉賣以應付後續貨款問題,並於同年月25日將大部分設備零件以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價格轉賣予邱婉芬,兩造間無通謀虛偽成立買賣關係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丁○○則以:伊配偶陳建文原任職上訴人公司模具組組長職務,因考慮自己創業,自上訴人公司離職後,先於同年2 月到圓錩公司學習線材加工設備調整維修經驗,適逢圓錩公司經營發生困難,伊夫妻始於95年4 月25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並給付價款200 萬元現金予圓錩公司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其就如附表一所示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存在。
四、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對於丁○○之反訴請求,判決㈠確認丁○○就如附表一所示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存在。㈡丁○○其餘之反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第一項廢棄部分,確認丁○○與圓錩公司間於95年4 月25日所簽定工廠盤讓契約書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㈢第一項廢棄部分,確認圓錩公司就如附表所示買賣標的物有所有權存在。㈣第一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反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請求判決:駁回上訴。(丁○○反訴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
五、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聲請原法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82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債務人即圓錩公司對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等財產,已扣押存款2,985,891 元在案;聲請查封圓錩公司所有系爭動產部分,則因丁○○聲明異議,指稱該等動產係其所有之物,執行法院未予查封,以致上訴人得否假扣押系爭動產之法律上地位,處於不明確狀態,則上訴人據此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六、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54頁反面):㈠上訴人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910號裁定為執
行名義,聲請同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829號事件假扣押執行圓錩公司之財產。執行法院於95年5 月22日至圓錩公司設於台北縣林口鄉湖南村頭湖70號之1 之廠房內,由上訴人指封圓錩公司所有之動產。
㈡指封當日圓錩公司負責人乙○○在場稱:業於95年4 月25日
與丁○○簽定系爭買賣契約,將公司所有之設備讓售予丁○○營業,買賣總價200 萬元,並當場提出工廠盤讓契約書一紙為證。
㈢丁○○經圓錩公司通知後亦於當日到場,並異議上訴人指封
之動產為其所有。執行法院因無實體審查權,未予扣押,並諭請上訴人提起確認之訴。
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雖於95年4 月25日簽訂工廠盤讓契約,惟出賣人圓錩公司於簽約前未召開股東會,簽約後仍占有買賣標的物,繼續營業;買受人丁○○以家中擺放之現金200萬元支付買賣價金,與常情有違,交付高額價金後既未要求圓錩公司出具切結書、收據,亦未赴現場管理該等動產,又無實際營業行為,顯與其宣稱為自行創業買受系爭動產之目的相違反,足認被上訴人係通謀虛偽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其等間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如附表所示之物仍屬圓錩公司所有等語;被上訴人則抗辯:伊等於95年4 月25日簽訂工廠盤讓契約書,邱婉芬已支付200 萬元價金,並受點交完畢,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係丁○○所有云云。查:
㈠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
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參照)。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通謀虛偽簽訂系爭買賣契約,應就被上訴人間通謀而為虛偽買賣意思表示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㈡次按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
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該證明某事實之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17 號判決參照)。
㈢關於上訴人主張圓錩公司未召開股東會部分:
⑴圓錩公司於95年4 月22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下稱系爭股東會議紀錄),全文如下(見原審卷第88頁):
「會議地點:林口鄉湖南村70號之1 圓錩公司2 樓會議室
主席:乙○○記錄:林玟采出席股東:乙○○、陳昆諒、陳怡卉(法定代理人)陳清和、陳昆榮。
事由:因負責人乙○○被鉅綸公司控訴,而無心管理公
司之營運,其他股東亦不瞭解公司之營業狀況,亦決議讓售于「丁○○」經營。請各股東決議決議:所有出席股東一致贊成通過。」⑵系爭股東會決議之「事由」記載為「負責人乙○○被鉅綸
公司控訴,無心管理公司之營運,其他股東亦不瞭解公司之營業狀況,決議讓售經營」,核與圓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乙○○在本院審理時證稱:「(問:怎麼會有這一件買賣契約,是否可以述說一下起頭原因為何?)鉅綸公司告我…客戶擔心跟我們買東西會有什麼問題…資金出了問題,我就跟股東開會,如果資金有問題我們後續很難做下去,我們開會討論才決定盤讓,一開始我想我們只有這個方法才可以籌到資金」等語(見本院卷第299 頁);證人即圓錩公司股東陳昆諒稱:「(問:開會原因?)資金週轉不靈」(見原審卷第114 頁)、證人即股東林怡卉之代理人林燕琴稱:「乙○○說他跟他之前的公司有訴訟糾紛,有些貨款沒有收進來,廠商也要求付款時間縮短,所以資金就不夠」等語(見原審卷第111 頁)之開會事由不符,尚難採信。況,圓錩公司營運狀況如僅係訴訟糾紛導致短期資金週轉不靈,針對公司資產、負債若干?資金缺口多寡?有無增資、暫時調度資金等替代方法?為何系爭股東會議紀錄均無相關議題討論之紀錄?圓錩公司經營者乙○○如果係因訴訟糾紛導致無心管理公司而決議轉讓經營時,公司資產、負債及資金缺口若干?仍涉及股東權益,何以圓錩公司之會議紀錄、股東陳昆諒等人對此重要訊息,均無隻字片語?此與常情有違,自難認為真實。
⑶系爭股東會決議僅記載記載「決議讓售于『丁○○』經營」,但:
①證人乙○○在本院審理時稱:「(問:先開會後,你先
決議要盤讓,再去找買主的,是不是?)先跟我姐姐也是股東之一的林燕琴談之後才開股東會,之後才決定盤讓,然後才去找買主」等語(見本院卷第299 頁),如本件確由圓錩公司先開股東會,會中決議盤讓經營後,再由乙○○尋找買主屬實,何以圓錩公司召開股東會時,竟得預先知悉讓售之買主為「丁○○」?②證人林燕琴雖證稱:「(問:開會當天,有無提到要賣
多少錢?)有,要賣二百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11頁)、證人乙○○亦稱:「股東會有提到要賣二百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99 頁)。惟,證人即丁○○之夫陳建文稱:「乙○○於4 月中旬告訴我,他資金欠缺想要賣部分設備,我請他列出他要賣的物品明細供我參考,4 月20日乙○○就把明細拿給我,我帶回去和我老婆討論,金額為230 萬元,討論以後,我想要以200 萬元買進,4 月24日我向乙○○詢問是否願意以200 萬元成交,乙○○考慮之後說好,我們約定在4 月25日晚上八時去他工廠清點機器設備及物品。」等語(見原審卷第53頁)。系爭買賣訂約前,如均係由「陳建文」與乙○○接洽,並由陳建文於95年4 月中旬、4 月20日將乙○○提出欲出售之物品明細拿回參考,於「95年4 月24日」始向乙○○表達200 萬元購買之意,何以圓錩公司於「95年4月22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已記載買受人為「丁○○」?又何以證人林燕琴、乙○○於股東會上即已知悉賣價為「200萬元」?③參以證人陳昆諒證稱:「(問:當天有無說到設備要賣
多少錢?)我沒有聽清楚」等語(見原審卷第114 頁),果股東會決議本件賣價為200 萬元,何以證人陳昆諒已參與開會,對於攸關股東權益之讓售營業金額,竟只以「沒聽清楚」一語回應?此要非情理之常,亦難認系爭股東會確有「讓售于『丁○○』經營」之決議。
⑷綜上,圓錩公司臨時股東會議決議讓售經營予丁○○之會
議紀錄,核與證人乙○○、林燕琴、陳昆諒、陳建文所證述之內容均不吻合,則上訴人主張圓錩公司未於95年4 月22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出售系爭動產等語,應可採信。
㈣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95年4 月25日虛偽簽訂之工廠盤讓契約書(下稱系爭盤讓契約書)部分:
⑴系爭盤讓契約書之製作方面:
①證人即圓錩公司負責人乙○○之配偶林玟采稱:「(問
:工廠盤讓契約書是由何人擬定?)是我。(問:有無參考其他資料?)有,是一本類似法律的書,因為我們不懂這方面的事。(問:契約書的內容有無更改?)沒有,我們只有把買賣的金額填上去。4 月24日晚上我先生告訴我說買方願意承買,請我擬一個契約書,我在25日上班的時間參考書籍將契約書擬好。我在4 月25日下午有拿給乙○○看,當時是乙○○第一次看到這份契約書。(問:有無與丁○○談到應收、付帳款?)有,4月份之前算我們的,5 月份起算丁○○。(問:5 月份以後的貨款由何人收受?)4 月份賣出去的貨品,貨款當然是算我們的;有部分訂單(大約2 、3 張)是在4月份下單,但是必須要在5 月份才能交貨,所以我們以貨款7 折計算,把它當成應收帳款…(問:參考書籍而擬定契約,更改的地方?)買賣雙方、地點、價金、應收帳款、未收帳款、簽約日期、點交日期」等語(見原審卷第71-74 頁)。
②證人乙○○稱:「(工廠盤讓契約書是是林玟采擬定的
,在95年4 月25日的前1 、2 天擬定的。(問:訂定盤讓契約書,圓錩公司有多少員工?)總共六位,我們當時有提到,若丁○○需要的話可以繼續僱用我們的員工」(見原審卷第66-67 頁)、「我跟我太太說,陳建文有意思要買,我們要簽一份買賣契約,因為我們都沒有買賣書寫契約書的經驗,我們就找一些買賣的資料來參考,書寫成壹份買賣契約書給我看,我就說這樣應該就可以」(見本院卷第300 頁)等語。
③證人林玟采參考之法律書籍即訴外人謝長廷所著之「契
約實務全書」,有該書籍影本為證(見本院卷㈡第29頁)。
④本件工廠盤讓契約書全文含被上訴人雙方姓名及簽約日
期等,均係由乙○○之配偶林玟采,逐字繕打再予列印而來,則有契約書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38頁)。
⑤綜上,證人林玟采、乙○○雖非法律專業人士,但證人
林采玟已特別就「買賣雙方、地點、價金、應收帳款、未收帳款、簽約日期、點交日期」等重點,依自已的需求加以修改後,正式繕打完成,並送經乙○○核閱,足認該二人對本件工廠盤讓契約書之全文應有充分的了解,乙○○對契約內讓售辦法、付款辦法、員工留用等部分,亦均所知悉。
⑵系爭盤讓契約書之內容記載如下(見原審卷第38頁):
乙方(即圓錩公司)所有坐落台北縣林口鄉湖南村70之
1 圓錩工廠房屋(不含基地及廠房),廠房內全部生財器具及原料成品(數量細目如附清冊),讓售甲方(即丁○○)營業。
本件讓售及計算辦法:
㈠辦公設備、生財傢具、機械設備及原料成品等細目,
總價為200 萬元、㈡上開原料,如有增減變化之數……由雙方給付或補足之。
㈢乙方新添生財設備部分,以原購置之價五折計算作價,由甲方承受。
㈣乙方應收及未收帳款約24萬左右(詳移交清冊),除
在本年4 月份以前之帳款,由乙方自理外,自本年5月1 日起之賬款,均以7 折計算,由甲方承受…。
付款辦法:
㈠上開第2 條第1 項所載之價款,於本契約訂立同時,甲方交付乙方200 萬元,即日付清。
㈡上開第2 條第4 款應收賬款,應予交收後先由甲方交
付乙方,應收賬款折淨數8 分之5 ,其餘8 分之3 ,於6個 月付清,由甲方開具定期支票交付乙方。
雙方訂於本年4 月29日為點交日期,並定林口鄉湖南村70號之1 廠房為點交地點。
特別約定事項:
㈠點交日期,雙方均須派代表二人以上,負責辦理交收。
㈢本件收交之日以前,所有營對稅、所得稅、房捐費及水電瓦斯電話費,概由乙方負擔。
㈣乙方現有僱用之職工,經雙方協議全部由甲方同意留
用。」⑶系爭盤讓契約書記載「對於廠房內全部生財器具及原料成
品(數量細目如附清冊),讓售甲方(即丁○○)營業」,無論係「辦公設備、生財傢具」、「新添設備」,還是機械設備、原料成品,甚至如附表所示電話、打卡鐘等零碎物品,均在盤讓範圍之內;應收帳款約定95年5 月1 日起為切帳期日;點交地點就在林口鄉湖南村70號之1 廠房;並留用所有員工等情,如上述記載屬實,應可認定圓錩公司係全面出讓圓錩公司之經營內容。但,圓錩公司於盤讓全部生財器具後,竟能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全字第57號案件中,提出其自94年7 月起至96年6 月止之國稅局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等,主張該公司平均成長率為262%,有裁定書可證(見本院卷㈠第65頁反面),該盤讓書記載之內容與圓錩公司另於另案陳述公司預估成長率之陳述,顯不相符。
⑷系爭盤讓契約書第1 條載明「圓錩工廠廠房內全部生財器
具及原料成品(數量細目如附清冊),讓售丁○○營業」,核與證人乙○○證稱:「(問:盤讓才有資金,資金要做什麼?)賣掉大部分的東西,才有資金可以去清償貨款,如果沒有清償貨款,協力廠商就不會跟我配合的…(問:你本身結束營業還是繼續在做?)還有在做。(問:傳真機、電話都賣給陳建文,你自己用什麼在做?)是的,我家裡還有」(見本院卷第299 頁);於原審亦稱:「(問:當時盤讓的用意?)當時我們資金有欠缺,轉讓機器、零件及電腦設備」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之盤讓範圍範圍不符;果乙○○證述資金缺口係為清償協力廠商貨款,以期協力廠商繼續配合生產為可採,何以圓錩公司竟「賣掉大部分的東西」,將公司生財器具之「機器、零件及電腦設備」均予出售?又如僅係欠缺資金,何以連價值不高的傳真機、電話均予售讓?圓錩公司於售讓大部分的生財設備後,卻又繼續營業迄今?所述盤讓的原因目的係為籌措資金清償協力廠商貨款以利繼續作業生產,卻又將生產器具讓售的做法,相互予盾。
⑸系爭盤讓契約書第2 條第1 款、第4 款、第3 條第1 款、
第2 款,分別對生財器具及應收、付帳款為計價及付款方式之約定,核與證人乙○○證稱:「應收、應付帳款包括在200 萬元內」等語不符(見本院卷㈠第302 頁);該第
2 條第4 款記載「本年5 月1 日起之賬款,均以7 折計算,由甲方(即丁○○)承受…」、第3 條第2 款記載「第
2 條第4 款應收賬款,應予交收後先由甲方(丁○○)交付乙方(圓錩公司)應收賬款折淨數8 分之5 ,其餘8 分之3 ,於6 個月付清,由甲方開具定期支票交付乙方」,亦即95 年5月1 日以後之應收帳款以7 折價歸丁○○承受收取,丁○○先支付8 分之5 貨款,餘8 分之3 貨款開票支付予圓錩公司。惟,圓錩公司卻於提示到期支票之貨款後,領款交予丁○○簽收,並提出傳票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94 頁、第59-63 頁),足認上開記載與事實不符。
⑹系爭盤讓契約書第4 條記載「乙方現有僱用之職工,經雙
方協議全部由甲方同意留用」,核與乙○○在本院審理時稱:「(問:員工有無接收的問題?)沒有。員工都是自己人,我兒子、我姊夫」等語(見本院卷第302 頁);證人陳健文稱:「(問:有無談到員工留用的問題?)有談過,但是實際的情形我已經忘記了」(見原審卷第75頁)、「(問:有無員工轉接問題?如何談?)有,事後我想不須要,工作量沒有那麼大,那麼多人我負擔不起我不要臨時跟他講不要,他也同意」等語(見本院卷第303 頁),均不符合,亦難採信。
⑺證人乙○○再稱:「(問:如何找到邱婉芬的?)丁○○
的老公陳建文他在我那邊工作,我就跟他說我資金滿困難的,我有些東西要賣掉,看他願不願意。(問:為什麼你會去找到陳建文?)…95年間來我公司有提過要自己創業,我要盤讓就找上他」(見本院卷第300 頁);陳建文亦稱:「(問:為何會找到你?)因為之前還沒有到他公司,我有跟他講我要從事那個行業,線材加工模具買賣,乙○○他說公司資金有問題,看我要不要買一些他的設備…乙○○列要賣的三十幾項,價格約230 萬元,其中有幾項我不要,我就跟他刪掉,我說貳佰萬要不要一句話,他回去考慮他說好」(見本院卷第302 頁);於原審則稱:「(問:從何時開始有創業的想法?)88年就有這樣的想法,到92、93年的時候就有企圖自行創業…因為每個人都想創業…(提示轉讓清單,買賣是否就是這些東西?)是的,就是這些…(問:目前任職於何處?)圓錩公司,擔任模具設計」等語(見原審卷第51頁)。如乙○○確因陳健文長期有自行創業之意,連電話、電腦、打卡鐘均出售予陳建文,陳建文亦為此支付200 萬元為真,何以訂約後半之95年11月16日法院訊問時,陳建文仍在圓錩公司擔任模具設計的工作?陳建文供承因創業買受系爭動產,事實上卻仍於圓錩繼續工作,顯然矛盾。
⑻系爭盤讓契約書所附清冊記載,如附件一所示機械零件一
批,其金額列為120 萬元(見原審卷第103 頁),倘本件盤讓金額確為200 萬元,細如碎紙機1 台1,000 元(見原審卷第103 頁)亦列為盤讓清冊之一屬實,何以價值高達
120 萬元之零件一批,竟未列載明各品項再一一點交,此舉亦違反一般買賣交易之經驗法則,難信為真實。
⑼綜上,本件盤讓契約書所載內容,核與證人乙○○、陳建文證述之內容不符,尚難信為真實。
㈤關於租屋置放買賣標的物部分:
⑴證人陳建文稱:「(問:當初談時有無計畫在那開業?)
簽約後,我跟他講先讓我去找廠房,我有去找廠房外面的廠房都很大,都不適合用,找不到就跟他說這間可不可以租給我。租金一個月8 千是跟他爸爸講的,現金付到去年底,每個月都拿現金給他爸爸。(問:打算租多久?)那時候東西被扣押了,東西也沒辦法搬,那時暫時租而已,沒有說要租多久,沒有訂約,口頭說而已,之後東西被扣押不能動,所以每個月付,付到去年底」等語(見本院卷第303 頁反面)。
⑵證人林文珍亦稱:「丁○○是租1 、2 樓,租金8000元,
從4 月底開始談,但是從5 月開始付租金,是陳建文把租金交給我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7頁)。
⑶惟,證人乙○○稱:「(問:圓錩公司的鑰匙何時交付?
)陳建文原本在我那邊上班,所以陳建文本身就有鑰匙,但是買賣之後,我就把廠房的鑰匙交給陳建文,我們自己有預留一份備鑰…(問:點交後,圓錩公司的物品有無搬出?)還有我們自己的東西放在裡面」等語(見原審卷第69頁)。
⑷綜上,系爭廠房所在地為乙○○之父林文珍所有,原供為
圓錩公司營業處所,林文珍如確實已將該廠房出租予丁○○使用,何以圓錩公司所有之物品猶置放原址?又何以乙○○保有備份鑰匙,得任意出入?陳建文為自行創業,構思許久,已如前述,如所述支付200 萬元添購辦公設備,更每有支付8,000 元租金租用原址屬實,何以事後竟又返回圓錩公司擔任模具設計的工作?所述要均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
㈥關於上訴人主張丁○○未實際交付買賣價金200 萬元部分:
上訴人主張:丁○○以閒置家中之現金200 萬支付本件價金,不合常理等語;丁○○則抗辯:伊以甲○○、己○○分別歸還之現金約200 萬元支付本件價金;圓錩公司則抗辯:業以該200 萬元價金支付下游廠商之貨款云云。查:
⑴證人乙○○、林玟采、陳建文固均證稱「95年4 月25日由
陳健文交付現金200 萬元予證人乙○○夫妻」,惟,本件買賣如若證人乙○○等人所述事先召開股東會決議讓售,雖無法律專業仍草擬盤讓契約書、製作清冊議價以昭慎重等屬實,何以高達200 萬元之現金交付,竟無任何簽收單據以明責任?其等前後之證詞未能連貫,尚難信以為真。
⑵證人甲○○係稱;「『95年初』還款60萬元予丁○○」等
語(見本院卷第654 頁);證人己○○稱:「『95年的2、3 月份』,大概過年期間我們打電話,陳建文有詢問我要做生意可不可以,我鼓勵他,他說有缺現金,我就說用房子貸款還他」等語(見本院卷第364 頁),其二人係分別於「95年初」、「95年2 、3 月間」交還60萬元及120萬元,尚難證明丁○○於「95年4 月25日」仍分別持有該60萬元及120 萬元現金。
⑶證人乙○○雖證稱丁○○交付之200 萬元價金用以支付貨
款,並提出匯款單為證。但,乙○○提出圓錩公司之匯款單係於「95年5 月26日」匯出45,603元,相隔約半個月後之「95年6 月13日」再匯出約195 萬餘元,有支出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㈠第308 、309 頁),該等匯款自不足以證明丁○○確實於「95年4 月25日」交付現金200 萬元之事實。況,乙○○如係為解決協力廠商提前支付貨款要求的資金缺口,於95年4 月25日售讓系爭動產,並要求丁○○之夫陳建文於「95年4 月25日」支付現金因應屬實(見本院卷㈠第300 頁),何以圓錩公司卻於月餘之後始匯出45,602元貨款,相隔約半個月後再匯出195 萬餘元,所述為因應資金需求緊急盤讓工廠之急迫性與事實上支付貨款的日期顯有差距,不足採信。
⑷綜上,上訴人主張丁○○未於「95年4 月25日」實際支付
價金200 萬元,圓錩公司亦未以該200 萬元支付貨款等語,應可採信。
㈦被上訴人提出「95年7 、8 月」間銷售零件設備1,904,764
元之發票,不足以證明本件確實已於「95年4 月25日」成立盤讓契約。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圓錩公司未於95年4 月22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出售系爭動產,丁○○未實際支付價金200 萬元,被上訴人於95年4 月25日與圓錩公司簽訂工廠盤讓契約書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為可採信;丁○○反訴主張其與圓錩公司簽訂工廠盤讓契約書,並支付200 萬元取得如附表一所示物品之所有權云云,不可採信。則上訴人本訴請求確認確認丁○○與圓錩公司間於95年4 月25日所簽定工廠盤讓契約書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確認圓錩公司就如原判決附表所示買賣標的物有所有權存在,應予准許。丁○○反訴請求確認該等物品為其所有,不應准許。原審就本件本訴應予准許、反訴不應准許部分,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郭松濤法 官 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 01 │電腦主機含螢幕│ 4 │ 台 │├──┼───────┼──┼──┤│ 02 │電腦螢幕 │ 1 │ 台 │├──┼───────┼──┼──┤│ 03 │手提式電腦 │ 1 │ 台 │├──┼───────┼──┼──┤│ 04 │列印機EPL-6200│ 1 │ 台 │├──┼───────┼──┼──┤│ 05 │列印機LQ-680C │ 1 │ 台 │├──┼───────┼──┼──┤│ 06 │傳真機 │ 1 │ 台 │├──┼───────┼──┼──┤│ 07 │碎紙機 │ 1 │ 台 │├──┼───────┼──┼──┤│ 08 │OA辦公桌椅 │ 1 │ 式 │├──┼───────┼──┼──┤│ 09 │電視機 │ 1 │ 台 │├──┼───────┼──┼──┤│ 10 │雕刻機 │ 1 │ 台 │├──┼───────┼──┼──┤│ 11 │電子秤30KGS │ 1 │ 台 │├──┼───────┼──┼──┤│ 12 │電子秤300KGS │ 1 │ 台 │├──┼───────┼──┼──┤│ 13 │保險箱 │ 1 │ 台 │├──┼───────┼──┼──┤│ 14 │放大鏡 │ 1 │ 台 │├──┼───────┼──┼──┤│ 15 │投影機 │ 1 │ 台 │├──┼───────┼──┼──┤│ 16 │冷氣TC-10M │ 1 │ 台 │├──┼───────┼──┼──┤│ 17 │電話總機 │ 1 │ 式 │├──┼───────┼──┼──┤│ 18 │電話機 │ 13 │ 台 │├──┼───────┼──┼──┤│ 19 │沙發桌椅 │ 1 │ 套 │├──┼───────┼──┼──┤│ 20 │打卡鐘 │ 1 │ 台 │├──┼───────┼──┼──┤│ 21 │研磨機 │ 1 │ 台 │├──┼───────┼──┼──┤│ 22 │銑床 │ 1 │ 台 │├──┼───────┼──┼──┤│ 23 │車床 │ 1 │ 台 │├──┼───────┼──┼──┤│ 24 │放電機 │ 1 │ 台 │├──┼───────┼──┼──┤│ 25 │鑽孔機 │ 5 │ 台 │├──┼───────┼──┼──┤│ 26 │剝皮打端機成品│ 1 │ 台 │├──┼───────┼──┼──┤│ 27 │端子機成品 │ 2 │ 台 │├──┼───────┼──┼──┤│ 28 │端子機鑄件台身│ 11 │ 台 │├──┼───────┼──┼──┤│ 29 │拉力機半成品 │ 2 │ 台 │├──┼───────┼──┼──┤│ 30 │端子機(中古)│ 3 │ 台 │├──┼───────┼──┼──┤│ 31 │機械零件 │ 1 │ 批 │└──┴───────┴──┴──┘
附件一之一:附表一 編號31「機械零件1批」明細┌──┬────────────┬──┬──┐│編號│品 名 │數量│單位│├──┼────────────┼──┼──┤│ 01 │M4卡式模 │50 │ 組 │├──┼────────────┼──┼──┤│ 02 │活動刀座 │130 │ 組 │├──┼────────────┼──┼──┤│ 03 │鉚刀片 │1000│ 片 │├──┼────────────┼──┼──┤│ 04 │剝刀片 │100 │ 片 │├──┼────────────┼──┼──┤│ 05 │M6卡式模 │ 2 │ 組 │├──┼────────────┼──┼──┤│ 06 │TCM-01零件明細(如下㈠)│ │ │├──┼────────────┼──┼──┤│ 07 │TCM-02零件明細(如下㈡)│ │ │├──┼────────────┼──┼──┤│ 08 │CSM-01零件明細(如下㈢)│ │ │├──┴────────────┴──┴──┤│ ㈠1.5端子機零件(TCM-01) │├──┬────────────┬──┬──┤│ 01 │後蓋板 │ 10 │ 個 │├──┼────────────┼──┼──┤│ 02 │沖頭固定座FC25 │ 10 │ 個 │├──┼────────────┼──┼──┤│ 03 │主軸 │ 10 │ 個 │├──┼────────────┼──┼──┤│ 04 │定位感應片 │ 10 │ 個 │├──┼────────────┼──┼──┤│ 05 │沖頭 │ │ │├──┼────────────┤ 10 │ 個 ││ 06 │沖頭固定塊 │ │ │├──┼────────────┼──┼──┤│ 07 │沖頭調整螺絲 │ 10 │ 個 │├──┼────────────┼──┼──┤│ 08 │沖頭滑塊 │ 10 │ 個 │├──┼────────────┼──┼──┤│ 09 │沖頭蓋板FC25 │ 10 │ 個 │├──┼────────────┼──┼──┤│ 10 │主軸連接座 │ 10 │ 個 │├──┼────────────┼──┼──┤│ 11 │端子吊架固定座 │ 11 │ 個 │├──┼────────────┼──┼──┤│ 12 │吊架 │ 10 │ 個 │├──┼────────────┼──┼──┤│ 13 │驅動固定座 │ 10 │ 個 │├──┼────────────┼──┼──┤│ 14 │卡式模固定座(YCM-4) │ 11 │ 個 │├──┼────────────┼──┼──┤│ 15 │卡式模固定座限制塊 │ 11 │ 個 │├──┼────────────┼──┼──┤│ 16 │卡式模底座鎖緊塊 │ 11 │ 個 │├──┼────────────┼──┼──┤│ 17 │卡式模固定座鎖緊條 │ 11 │ 個 │├──┼────────────┼──┼──┤│ 18 │卡式模固定座鎖緊塊+把手│ 11 │ 個 │├──┼────────────┼──┼──┤│ 19 │卡式模鎖緊條保手固定片 │ 11 │ 個 │├──┼────────────┼──┼──┤│ 20 │導流板固架 │ 10 │ 個 │├──┼────────────┼──┼──┤│ 21 │導流板 │ 11 │ 個 │├──┼────────────┼──┼──┤│ 22 │導流板端子限制架 │ 22 │ 個 │├──┼────────────┼──┼──┤│ 23 │端子固定盤 │ 22 │ 個 │├──┼────────────┼──┼──┤│ 24 │端子固定盤圈 │ 11 │ 個 │├──┼────────────┼──┼──┤│ 25 │端子固定盤彈簧 │ 11 │ 個 │├──┼────────────┼──┼──┤│ 26 │沖頭側板 │ 20 │ 個 │├──┼────────────┼──┼──┤│ 27 │沖頭高低調整軸 │ 10 │ 個 │├──┼────────────┼──┼──┤│ 28 │導流板固架-直式 │ 10 │ 個 │├──┼────────────┼──┼──┤│ 29 │軸承 6907ZZ │ 20 │ 個 │├──┼────────────┼──┼──┤│ 30 │石英燈 GM603*320/20W/ │ 11 │ 個 ││ │220V +變壓器 57*25B/12V│ │ │├──┼────────────┼──┼──┤│ 31 │檢測器(光電素子EE-SX671│ │ ││ │) │ │ │├──┼────────────┤ 15 │ 個 ││ 32 │光電素子固定座EE-1001 │ │ │├──┼────────────┼──┼──┤│ 33 │風扇 120*120*38AC220V │ │ │├──┼────────────┤ 15 │ 個 ││ 34 │風扇保護網 80*80 │ │ │├──┼────────────┼──┼──┤│ 35 │減速機 PG60 │ 10 │ 個 │├──┼────────────┼──┼──┤│ 36 │TCM-01 電控組 │ 10 │ 個 │├──┴────────────┴──┴──┤│ ㈡30.端子機零件(TCM-02) │├──┬────────────┬──┬──┤│ 01 │後蓋板 │ 1 │ 個 │├──┼────────────┼──┼──┤│ 02 │沖頭固定座 │ 1 │ 個 │├──┼────────────┼──┼──┤│ 03 │主軸 │ 1 │ 個 │├──┼────────────┼──┼──┤│ 04 │定位感應片 │ 1 │ 個 │├──┼────────────┼──┼──┤│ 05 │沖頭滑塊 │ 1 │ 個 │├──┼────────────┼──┼──┤│ 06 │沖頭 │ │ │├──┼────────────┤ 1 │ 個 ││ 07 │沖頭固定座 │ │ │├──┼────────────┼──┼──┤│ 08 │主軸連接座 │ 1 │ 個 │├──┼────────────┼──┼──┤│ 09 │驅動固定架 │ 1 │ 個 │├──┼────────────┼──┼──┤│ 10 │導流板固定架 │ 1 │ 個 │├──┼────────────┼──┼──┤│ 11 │沖頭側板 │ 2 │ 個 │├──┼────────────┼──┼──┤│ 12 │沖頭高低調整軸 │ 1 │ 個 │├──┼────────────┼──┼──┤│ 13 │檢測器蓋板(壓克力) │ 11 │ 個 │├──┼────────────┼──┼──┤│ 14 │檢測固定板 │ 11 │ 個 │├──┼────────────┼──┼──┤│ 15 │軸承 NA4908 │ 2 │ 個 │├──┼────────────┼──┼──┤│ 16 │減速機 │ 1 │ 個 │├──┼────────────┼──┼──┤│ 17 │電控組 │ 1 │ 個 │├──┴────────────┴──┴──┤│ ㈢剝皮打端機零件(CSM-01) │├──┬────────────┬──┬──┤│ 01 │主機座 │ 2 │ 個 │├──┼────────────┼──┼──┤│ 02 │底座定位塊 │ 2 │ 個 │├──┼────────────┼──┼──┤│ 03 │滑塊承座 │ 2 │ 個 │├──┼────────────┼──┼──┤│ 04 │夾線拉桿 │ 2 │ 個 │├──┼────────────┼──┼──┤│ 05 │夾線撥桿銷 │ 2 │ 個 │├──┼────────────┼──┼──┤│ 06 │剝皮滑塊限制條 │ 2 │ 個 │├──┼────────────┼──┼──┤│ 07 │剝皮滑塊固定座 │ 4 │ 個 │├──┼────────────┼──┼──┤│ 08 │剝皮滑塊 │ 2 │ 個 │├──┼────────────┼──┼──┤│ 09 │剝皮刀固定座 A │ 2 │ 個 │├──┼────────────┼──┼──┤│ 10 │剝皮刀固定座 B │ 2 │ 個 │├──┼────────────┼──┼──┤│ 11 │剝皮刀傳動塊 │ 2 │ 個 │├──┼────────────┼──┼──┤│ 12 │頂線頭 │ 2 │ 個 │├──┼────────────┼──┼──┤│ 13 │剝皮刀固定塊 │ 2 │ 個 │├──┼────────────┼──┼──┤│ 14 │剝皮滑座連接塊 │ 2 │ 個 │├──┼────────────┼──┼──┤│ 15 │剝皮滑座感應座 │ 2 │ 個 │├──┼────────────┼──┼──┤│ 16 │剝皮滑座感應片 │ 2 │ 個 │├──┼────────────┼──┼──┤│ 17 │感應限制塊 │ 2 │ 個 │├──┼────────────┼──┼──┤│ 18 │壓端位置調整鈕 │ 2 │ 個 │├──┼────────────┼──┼──┤│ 19 │剝皮滑塊軸承乘座 │ 2 │ 個 │├──┼────────────┼──┼──┤│ 20 │右退料片 │ 2 │ 個 │├──┼────────────┼──┼──┤│ 21 │左退料片 │ 2 │ 個 │├──┼────────────┼──┼──┤│ 22 │剝皮深度調整頭 │ 2 │ 個 │├──┼────────────┼──┼──┤│ 23 │凸輪主軸乘座 A │ 2 │ 個 │├──┼────────────┼──┼──┤│ 24 │剝皮深度凸輪 │ 2 │ 個 │├──┼────────────┼──┼──┤│ 25 │主軸定位感應座 │ 2 │ 個 │├──┼────────────┼──┼──┤│ 26 │主軸定位感應片 │ 2 │ 個 │├──┼────────────┼──┼──┤│ 27 │剝皮凸輪傳動軸 │ 2 │ 個 │├──┼────────────┼──┼──┤│ 28 │剝皮後拉凸輪 │ 2 │ 個 │├──┼────────────┼──┼──┤│ 29 │夾線凸輪墊片 A │ 2 │ 個 │├──┼────────────┼──┼──┤│ 30 │夾線凸輪 │ 2 │ 個 │├──┼────────────┼──┼──┤│ 31 │夾線凸輪墊片 B │ 2 │ 個 │├──┼────────────┼──┼──┤│ 32 │凸輪主軸乘座 BFC25 │ 2 │ 個 │├──┼────────────┼──┼──┤│ 33 │夾線頂回彈簧 │ 2 │ 個 │├──┼────────────┼──┼──┤│ 34 │夾線頂回桿 │ 2 │ 個 │├──┼────────────┼──┼──┤│ 35 │夾線凸輪傳動塊 │ 2 │ 個 │├──┼────────────┼──┼──┤│ 36 │夾線凸輪傳動輪 │ 2 │ 個 │├──┼────────────┼──┼──┤│ 37 │夾線傳動固定銷 │ 2 │ 個 │├──┼────────────┼──┼──┤│ 38 │夾線凸輪傳動塊固定銷 │ 2 │ 個 │├──┼────────────┼──┼──┤│ 39 │剝皮滑塊傳動臂 │ 2 │ 個 │├──┼────────────┼──┼──┤│ 40 │剝皮滑塊傳動臂固定軸 │ 2 │ 個 │├──┼────────────┼──┼──┤│ 41 │剝皮滑塊傳動輪 │ 2 │ 個 │├──┼────────────┼──┼──┤│ 42 │剝皮滑塊傳動輪固定軸 │ 2 │ 個 │├──┼────────────┼──┼──┤│ 43 │剝皮滑塊傳動輪固定片 │ 2 │ 個 │├──┼────────────┼──┼──┤│ 44 │彈簧拉桿 │ 2 │ 個 │├──┼────────────┼──┼──┤│ 45 │剝皮滑塊傳動臂拉回彈簧 │ 2 │ 個 │├──┼────────────┼──┼──┤│ 46 │剝皮檢測器固定座 │ 2 │ 個 │├──┼────────────┼──┼──┤│ 47 │檢測器固定板 │ 6 │ 個 │├──┼────────────┼──┼──┤│ 48 │剝皮檢測器蓋板 │ 2 │ 個 │├──┼────────────┼──┼──┤│ 49 │定位檢測器蓋板 │ 2 │ 個 │├──┼────────────┼──┼──┤│ 50 │定位檢測器固定座 │ 2 │ 個 │├──┼────────────┼──┼──┤│ 51 │剝皮訊號連接固定座 │ 2 │ 個 │├──┼────────────┼──┼──┤│ 52 │料帶導板 │ 2 │ 個 │├──┼────────────┼──┼──┤│ 53 │剝皮刀座頂回彈簧 │ 2 │ 個 │├──┼────────────┼──┼──┤│ 54 │剝皮刀墊皮 │ 2 │ 個 │├──┼────────────┼──┼──┤│ 55 │保護固定座 │ 2 │ 個 │├──┼────────────┼──┼──┤│ 56 │保護桿 │ 2 │ 個 │├──┼────────────┼──┼──┤│ 57 │夾線拉桿蓋板 │ 2 │ 個 │├──┼────────────┼──┼──┤│ 58 │傳動軸轉動輪 │ 2 │ 個 │├──┼────────────┼──┼──┤│ 59 │剝皮馬達承座 FC25 │ 2 │ 個 │├──┼────────────┼──┼──┤│ 60 │馬達固定板 │ 2 │ 個 │├──┼────────────┼──┼──┤│ 61 │剝皮馬達惰輪承座 │ 2 │ 個 │├──┼────────────┼──┼──┤│ 62 │惰輪 │ 2 │ 個 │├──┼────────────┼──┼──┤│ 63 │剝皮馬達傳動輪 │ 2 │ 個 │├──┼────────────┼──┼──┤│ 64 │剝皮馬達主動輪 │ 2 │ 個 │├──┼────────────┼──┼──┤│ 65 │風扇固定座 │ 2 │ 個 │├──┼────────────┼──┼──┤│ 66 │吸氣閥箱固定座 │ 2 │ 個 │├──┼────────────┼──┼──┤│ 67 │吸氣閥箱 │ 2 │ 個 │├──┼────────────┼──┼──┤│ 68 │真空吸氣閥固定座 │ 2 │ 個 │├──┼────────────┼──┼──┤│ 69 │電磁閥固定座 │ 2 │ 個 │├──┼────────────┼──┼──┤│ 70 │真空發生器組 │ 2 │ 個 │├──┼────────────┼──┼──┤│ 71 │剝皮座外蓋 │ 2 │ 個 │├──┼────────────┼──┼──┤│ 72 │剝皮座前蓋 │ 2 │ 個 │├──┼────────────┼──┼──┤│ 73 │剝皮座後蓋 │ 2 │ 個 │├──┼────────────┼──┼──┤│ 74 │剝皮座側蓋板 │ 2 │ 個 │├──┼────────────┼──┼──┤│ 75 │剝皮座上蓋板 │ 2 │ 個 │├──┼────────────┼──┼──┤│ 76 │控制箱 │ 2 │ 個 │├──┼────────────┼──┼──┤│ 77 │控制箱上蓋 │ 2 │ 個 │├──┼────────────┼──┼──┤│ 78 │機板固定座 │ 2 │ 個 │├──┼────────────┼──┼──┤│ 79 │PC 面模貼紙 │ 2 │ 個 │├──┼────────────┼──┼──┤│ 80 │軸承 TAF101712(CSM-01)│ 2 │ 個 │├──┼────────────┼──┼──┤│ 81 │軸承 NAX1023Z(CSM-01) │ 2 │ 個 │├──┼────────────┼──┼──┤│ 82 │軸承 CF6R(CSM-01) │ 4 │ 個 │├──┼────────────┼──┼──┤│ 83 │軸承 698ZZ(CSM-01) │ 4 │ 個 │├──┼────────────┼──┼──┤│ 84 │電磁閥 5口2位1/4"-DC24V │ 2 │ 個 │├──┼────────────┼──┼──┤│ 85 │時規皮帶-S3M-384*15W │ 2 │ 個 │├──┼────────────┼──┼──┤│ 86 │CSM-01電控組 │ 2 │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