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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字第 7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05號聲 請 人 康來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誠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康來褔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康來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康來褔建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更正,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法 官 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