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86號上 訴 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張麗真間確認文書真偽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