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上字第941號上 訴 人 謝立功即成功商行訴訟代理人 陳奕澄律師上 訴 人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柏格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成功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許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171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並為訴之追加及減縮,本院於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超過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壹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謝立功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及上訴人謝立功上訴、追加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部分)由上訴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上訴人謝立功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程序部分:㈠按於第二審,原告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如係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謝立功即成功商行於原審請求上訴人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亮碧思公司)給付新台幣(下同)1258萬22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卷㈡第129頁)。
原判決命亮碧思公司應給付謝立功523萬6904元本息;駁回謝立功其餘請求。謝立功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26日具上訴狀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謝立功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亮碧思公司應再給付謝立功734萬530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㈠第12頁),嗣於本院98年6月8日準備程序追加請求1207萬8780元本息(見本院卷㈠第323頁背面筆錄),後於本院99年10月28日陳報狀,就追加部分減縮為「亮碧思公司應另給付謝立功894萬023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㈢第67頁)。迨本院99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利息後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謝立功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亮碧思公司應再給付謝立功734萬5305元,及自原審追加之訴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亮碧思公司應另給付謝立功894萬0239元,及自本院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㈢第156頁正反面筆錄)。亮碧思公司雖反對其追加;惟追加基礎事實仍兩造間所簽定多層次傳銷經銷契約(下稱經銷商契約)之各項金錢給付義務,謝立功並就金額、利息減縮請求,依首開規定,均應准許。
㈡再按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對於在第一審已
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或是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3、6款分別定有明文。謝立功於本院主張下線即訴外人傳盛公司(下稱傳盛,法定代理人沈健忠)挑戰公爵成功,91年6月忽遭亮碧思公司降級為侯爵,致影響謝立功獎金,且亮碧思公司計算獎金另有疏失;亮碧思公司則於本院提出以誠信原則為基礎之權利失效抗辯。雖兩造均反對他方於二審提出新攻防方法;惟前述攻防主張僅係補充原審資料,如不許其提出,將顯失公平。亦應准許兩造分別提出新攻防方法。
二、上訴人謝立功主張:89年3月,謝立功與亮碧思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經銷商依照推薦或被推薦而成立上下線關係,並按業績依序分為:經銷商、爵士、伯爵、侯爵、公爵、勳爵等層級。謝立功為公爵等級,除享受零售價格優惠外,得依個人與下線業績總合,按月領取差額獎金、伯爵同階獎金(即伯爵同階)、全組獎金、侯爵同階獎金(即侯爵同階)、公爵同階獎金(即公爵同階)、侯爵同階分紅(即侯爵分紅)與公爵同階分紅(即公爵分紅)。嗣謝立功下線竹軒禮品店(下稱竹軒,負責人為張進德)本係侯爵等級,於89年3至6月挑戰公爵,未於4個月達到4000萬元標準,本應繼續列為謝立功下線侯爵,並將業績列入謝立功公爵小組以計算謝立功獎金。但是亮碧思公司仍將竹軒升級為公爵,致影響謝立功每月獎金。此外,亞洲地區業績為台灣地區業績19倍以上,但亮碧思公司僅以台灣地區業績核算公爵分紅與侯爵分紅,該公司至少應按公爵分紅、侯爵分紅金額之3倍,補發公爵分紅與侯爵分紅予謝立功。自89年7月至91年3月,合計亮碧思公司短付各項獎金逾2152萬2448元。爰依經銷商契約訴請2152萬2448元本息等語(於原審聲明:亮碧思公司應給付謝立功1258萬220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審判命亮碧思公司應給付謝立功523萬6904元,及其中500萬元自94年10月5日起,其餘23萬6904元自94年12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駁回謝立功其餘請求。兩造就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謝立功且追加、減縮如前)。並上訴、追加與答辯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謝立功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亮碧思公司應再給付謝立功734萬5305元,及自原審追加之訴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亮碧思公司應另給付謝立功894萬0239元,及自本院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亮碧思公司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亮碧思公司則以:另案認定經銷商契約係一年定期契約,兩造經銷商契約於90年2月底屆滿時,竹軒已升級公爵,謝立功無異議即續約,故90年3月以後,不得以竹軒升級錯誤為由要求補發獎金。89年3至6月,謝立功下線竹軒挑戰公爵等級,挑戰期間業績共4000萬2280元,已符4000萬元升級標準,故亮碧思公司於89年7月將其升為公爵;縱使竹軒升級公爵有誤,亦屬亮碧思公司與竹軒間問題,尚與謝立功無涉。竹軒下線傳盛雖在89年5至8月挑戰公爵,但是其於89年5月第1週業績仍屬於89年4月範圍,故該週業績仍應列入竹軒挑戰期間之業績;此外,訴外人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王素珍、羅昆彬5人(下合稱徐清水5人)係在89年6月加入竹軒下線並購買商品,亦應計入竹軒挑戰期間業績,故竹軒升級並無疑義。至於謝立功主張亮碧思公司短付侯爵分紅與公爵分紅3倍以上,則未舉證證明。何況,謝立功每月收受獎金明細均無異議,依誠信原則所衍生權利失效理論,亦不得再爭執獎金短少等語,資為抗辯。並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亮碧思公司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謝立功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㈢謝立功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㈣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實:(見本院卷㈢第68、69、73至76頁)㈠89年3月,謝立功與亮碧思公司(當時名為柏格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簽訂經銷商契約。經銷商依照推薦或被推薦而成立上下線關係,並按業績依序分為:經銷商、爵士、伯爵、侯爵、公爵、勳爵等層級。謝立功為公爵等級,除享受零售價格優惠外,得依個人與下線之業績總合,按月領取差額獎金、伯爵同階獎金(即伯爵同階)、全組獎金、侯爵同階獎金(即侯爵同階)、公爵同階獎金(即公爵同階)、侯爵同階分紅(即侯爵分紅)與公爵同階分紅(即公爵分紅)。謝立功與亮碧思公司前因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91年4月至95年6月獎金等項涉訟(下稱前案),經原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37號判決駁回謝立功請求,嗣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396號判決判命亮碧思公司應給付謝立功432萬8970元本息,駁回謝立功訴請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等部分上訴。謝立功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就其中476萬1867元本息部分發回更審,駁回謝立功訴請確認經銷商關係存在等上訴;發回部分現由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59號審理。(見本院卷㈠第255至263、318至321頁)㈡亮碧思公司於89年初成立,並爭取訴外人思力公司之經銷商
加入。思力公司經銷商退出該公司並加入亮碧思公司,可享有相同於思力公司得享受之權利(經銷商聘階、在全體經銷商中之組織代數),亮碧思公司經銷商多來自於思力公司。㈢89年3月,亮碧思公司曾向全體經銷商公開表示當月業績累計截止日,得延長至次月之第1個週六。
㈣亮碧思公司營運規章第4.1條約定:「成為亮碧思經銷商,
僅需購買一套亮碧思事業手冊,同時獲得一位亮碧思事業經銷商的推薦,詳細閱讀完全清楚,並同意遵守後簽署『經銷商加入申請契約書』,向亮碧思公司申請授權,同時繳交經銷商年費,當申請契約被本公司所接受後,即具有約束力」(但兩造對於實際運作情形有爭執)。
㈤89年間,亮碧思公司侯爵晉升為公爵之要件:須其所屬下線
有5位第1代侯爵,方具有申請挑戰晉升公爵之資格。挑戰者於挑戰期間內業績累積達4千萬元者,即可晉升為公爵聘位,若發生滑動情形,仍須受於挑戰期間內業績達到上開挑戰業績之限制,否則即屬挑戰不成功。該挑戰者挑戰期間其所屬下線亦申請挑戰公爵者,該下線之業績即不得計入上開挑戰業績。又該挑戰者所屬下線為公爵以上聘位者,該下線之業績亦不計入上開挑戰業績。
㈥亮碧思公司獎金制度:公爵可領得獎金如下:除享受零售價
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享有22%之差額獎金,同時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1%至22%間之差額獎金、伯爵同階、2%之全組獎金、6%侯爵同階、1.5%的侯爵分紅、2%公爵同階以及1%公爵分紅。
㈦自89年3月至91年3月,除90年6月份獎金外(謝立功主張該
月僅領50萬2926元,亮碧思公司則主張已付73萬7129元),其餘月份,謝立功已領獎金共1069萬4088元。
㈧竹軒(負責人張進德)本係謝立功下線侯爵,於89年3月至6月挑戰公爵等級。
㈨傳盛(法定代理人沈健忠)係竹軒下線,於89年5月亦挑戰公爵。訴外人曹益銓、蕭朱硯及蘇秀鳳均為竹軒之下線。
五、本件爭點為:㈠經銷商契約是否係定期契約?㈡竹軒得否升級為公爵?㈢亮碧思公司有無短付獎金情事?茲就兩造論點分述如下。
六、經銷商契約是否係定期契約方面:謝立功主張經銷商契約係不定期契約,前案判決確定部分不影響本件獎金請求,且兩造經銷商契約並未承認竹軒升級為公爵,故謝立功得於本件爭執89年7月至91年3月各項獎金差額云云。亮碧思公司辯稱前案判決確認經銷商契約係一年期契約,此一認定具有爭點效;故經銷商契約90年2月底屆滿時,謝立功明知竹軒已升級公爵,仍於90年3月無異議續約,此後即不得爭執竹軒升級致影響獎金等語。經查:
㈠按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固以訴訟標的經表現於主文判斷之事
項為限,判決理由並無既判力,但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其對此重要爭點所為之判斷,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應解為在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訴訟中,當事人及法院就該已經法院判斷之重要爭點之法律關係,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或判斷,始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2、2569號、73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要旨參照)。此與學說上所謂爭點效理論相仿,亦即當事人在前訴訟以重要爭點加以爭執,經法院審理及判斷,所發生之通用力,於不同之後訴,如以同一爭點為重要之先決問題加以審理時,當事人不得為與其判斷相反之主張、舉證,並禁止法院為與其相矛盾之判斷之效力。
㈡查兩造因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等事項而生前案訴訟,經
原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37號判決駁回謝立功全部請求,後經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396號判決命亮碧思公司應給付謝立功432萬8970元本息,駁回謝立功訴請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等部分上訴。謝立功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就其中476萬1867元本息部分發回更審,駁回謝立功訴請確認經銷商關係存在等上訴確定;發回部分現由本院98年度重上更㈠字59號審理(見不爭執事項㈠)。前案二、三審判決將經銷商契約性質列為重要爭點,並由兩造充分攻防後,始認定經銷商契約係一年定期契約,遂駁回謝立功關於確認經銷商契約關係存在之上訴(見本院96年度重上字第396號判決第1、4、5、8頁,以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理由第4、5段;即本院卷㈠第255、
258、259、262、320頁)。經銷商契約係一年定期契約或不定期性質,既為前案重要爭點並由兩造充分攻防,前案始審認經銷商契約係一年定期契約,嗣判決確定;依上開說明,此一認定對本件具有爭點效,兩造及本院均受其拘束。
㈢經銷商契約為一年定期契約,故兩造於89年3月所簽經銷商
契約於90年2月底屆滿後,此後另成立契約關係,締約雙方得就獎金相關事項另為約定。其中,亮碧思公司就級經銷商等級之升降,本係內部人事作業,與個別經銷商之經銷契約無涉;何況,謝立功早知竹軒業已升級公爵,然其未就此點保留或異議,即與亮碧思公司續約,故90年3月後,即不得再主張竹軒應以下線侯爵算入謝立功小組及相關獎金。從而,89年7月至90年2月間,謝立功下線竹軒由侯爵升級為公爵,固影響謝立功獎金基礎(影響內容詳後述);但是,90年3月至91年3月,謝立功與亮碧思公司間既另立契約,此後即不得主張獎金因竹軒升級而受影響。
㈣亮碧思公司於原審曾爭執謝立功於思力公司任職時,並未取
得為公爵資格云云。嗣原法院95年度自字第138號詐欺案件向思力公司函查,該公司覆稱:謝立功所經營成功商行,於思力公司經銷權存續期間為86年7月至89年3月,於89年3月聘級為公爵。且思力公司法務溫雅惠亦為相同證述(見原審卷㈡第138至141頁)。足認謝立功加盟亮碧思公司時,確已符合公爵等級,得依公爵領取相關獎金;故亮碧思公司不得謂謝立功不符合公爵獎金之要件。
七、竹軒得否升級為公爵方面:謝立功主張竹軒於89年3至6月挑戰公爵,應於4個月達到4000萬元業績;但是竹軒下線傳盛在89年5月挑戰公爵,故傳盛89年5月第1週業績117萬4160元不可算入竹軒業績,且竹軒下線徐清水5人係在89年7月始加盟經銷商,其業績509萬3400元亦不得計入。扣除上開數額後,竹軒於挑戰期間業績未達4000萬元,故亮碧思公司不得將竹軒升級為公爵等語。亮碧思公司辯稱傳盛雖於89年5至8月挑戰公爵,但是89年4月業績期間包含同年5月第1週,故傳盛89年5月第1週營業額仍得計入竹軒89年4月業績;而徐清水5人在89年6月加入竹軒下線並購買商品,亦應計入竹軒業績。竹軒於挑戰期間業績已達4000萬2280元,自得於89年7月升為公爵。再者,謝立功每月收受獎金明細均無異議,依誠信原則所衍生權利失效,亦不得再爭執竹軒升級事宜等語。經查:
㈠侯爵挑戰公爵者,於挑戰期間扣除下線為公爵者業績後,應
達成4000萬元額度(見不爭執事項㈤),故竹軒於89年3至6月挑戰升級公爵,應達成4000萬元業績。依竹軒組織階梯表,扣除下線具有公爵資格之連品公司業績,再扣除傳盛挑戰公爵期間(89年5、6月)業績,竹軒89年3月業績592萬3270元、4月798萬7800元、5月496萬3250元、6月2112萬7960元,合計為4000萬2280元(5,923,270+7,987,800+4,963,250+21,127,960=40,002,280。見原審卷㈠第131至236頁竹軒組織階梯表、本院卷㈢第127頁背面至128頁正面)。然而,上開數額包含傳盛89年5月第1週(1至6日)業績117萬4160元、及徐清水5人89年6月業績509萬3400元,經核算後,上開業績分別有下列錯誤,均應自竹軒業績剔除之。
㈡傳盛公司於89年5月開始挑戰公爵,挑戰期間業績不得計入
其上線竹軒之挑戰業績(見不爭執事項㈤、㈨);且亮碧思公司亦表明:傳盛挑戰公爵期間,傳盛下線業績應算入傳盛業績,而非竹軒業績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7頁背面筆錄)。嗣傳盛法定代理人沈健忠於原審95年8月24日辯論期日證稱:傳盛89年5月份業績中117萬4160元,被算入竹軒在當年4月的業績;我與謝立功去找亮碧思公司總裁,謝立功有提到原證13之檢舉函(指原審卷㈠276頁就117萬4160元業績之檢舉函)。傳盛在89年5月初訂購商品時,不記得有無註記是保留5月份的業績;但是按照規定,傳盛於5月份挑戰公爵,該月份業績應要算入傳盛業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23、324頁筆錄)。從而,89年5月第一週(5月1日至6日)之業績117萬4160元,本應列為傳盛89年5月挑戰公爵業績,不得算入竹軒89年4月挑戰公爵業績。
㈢證人即亮碧思公司協理趙家駒亦於原審96年3月20日證稱:
通常業績結算到每個月底截止,但是常讓經銷商補責任額,因為當時資料庫很龐大,經銷商通常集中在月底出貨,所以會讓經銷商展延補充責任額時間。展延的時間不一定,亮碧思公司會通知公爵,由公爵轉知其組織成員。此時,櫃台出貨時,公司會告知經銷商當日出貨將計算到上個月業績,如果要計到本月份,必須要註明。展延是針對補責任額,責任額是2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60頁正反面、462頁背面筆錄)。亮碧思公司經銷商蔡滿亦於同一庭期證稱:如果報名挑公爵,業績是從當月一日計算至月底。亮碧思公司曾開放業績展延到次月初,但不是常態;我記得展延沒有幾次。展延都會公告。公告時,所有的人都是一致的,我不清楚展延的業績是否要一定計入上個月份的業績,因為我很少這樣做。挑戰公爵時,該經銷商下線都屬於挑戰者業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63頁背面至464頁背面筆錄)。證人即謝立功、竹軒與傳盛下線經銷商劉荃惠,亦於原審95年11月14日庭期證稱:89年3月,竹軒決定要挑戰公爵,希望傳盛多做幾個月業績,等竹軒挑戰公爵成功,再由傳盛報名挑戰公爵;後來大家決議由傳盛讓竹軒兩個月(指89年3、4月)。傳盛89年5月1至6日業績,依公司的規定,自該月1日業績就算成傳盛挑戰的業績,除非特別聲明該部分要算入4月份業績,或是4月份責任額。而且,經銷商也會在發票上註記是是4月份業績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3頁正面筆錄)。依上開3人證詞,亮碧思公司如准許經銷商展延業績期間至次月第一週,會有通知或公告,且展延額度以2萬元責任額為限;經銷商欲挑戰升級為公爵時,計算挑戰業績以當月一日至月底為原則。茲亮碧思公司迄未證明89年4月業績得展延至同年5月6日(縱使曾通知、公告展延責任額2萬元,依原審卷㈠第166頁竹軒組職階梯表,傳盛89年4月業績已達608萬8800元,亦無展延必要),其片面將傳盛89年5月1至6日業績117萬4160元列入同年4月業績,據以計算竹軒89年4月挑戰業績,即與規定不符。故上開117萬4160元挑戰業績應予剔除。
㈣再者,徐清水、蘇美英、王素娟、羅昆彬及王素珍固購買亮
碧思公司商品67萬0560元、67萬1040元、125萬0600元、125萬0600元及125萬0600元,合計為509萬3400元(670,560+671,040+1,250,600+1,250,600+1,250,600 =5,093,400),經計入竹軒89年6月挑戰業績(見本院卷㈢第140頁正面)。然而,亮碧思公司迄未提出徐清水5人於89年6月底以前加盟為經銷商之申請書(參見不爭執事項㈣之加盟程序),且無上開509萬3400元交易發票或帳冊可資審核,則亮碧思公司逕將徐清水5人交易列計竹軒挑戰期間業績,顯有可疑。況依謝立功所提資料,徐清水5人遲至89年7月12日始加盟為亮碧思公司經銷商(見原審卷㈠第302至306頁),益徵509萬3400元並非竹軒挑戰期間業績。而蘇美英於原審96年7月5日庭期亦證稱:徐清水是我先生,不知道亮碧思公司;家中有點過精油,是我兒子或我買的,但是不記得購買精油地點。我女婿有向我及徐清水借印章、身分證,不記得何用途,我相信女婿。我不識字,存摺看不懂云云(見原審卷㈡第87頁背面至88頁正面筆錄)。亮碧思公司既辯稱蘇美英購貨達67萬1040元,但蘇美英卻對該公司毫無所悉,也不清楚購買精油地點,參以亮碧思公司並無蘇美英在89年6月加盟資料、購貨發票;其謂蘇美英於89年6月已成為竹軒下線、購貨67萬1040元云云,尤無可採。
㈤亮碧思公司固謂89年3月間即向經銷商表明4、5月業績結算
日期均延至次月第一週之週六,訂貨單也有相關記載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67頁正面筆錄),然未舉證證明,已難採信。亮碧思公司又謂趙家駒於原審證詞經銷商業績確有展延,至於經銷商要出多少業績,並沒有特別限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9頁正反面)。然而,趙家駒於原審96年3月20日相關證詞前後文為「前面我所提到的(展延),不是每個月都有展延,是我印象中有做過展延的動作,這個部分在經銷商的獎金明細表內可以看的到,至於經銷商要出多少業績,這個沒有特別的限制。『展延是針對補責任額,責任額是2萬元』」(見原審卷㈢第462頁筆錄背面);則亮碧思公司將趙家駒證詞割裂,謂展延不以2萬元責任額為限云云,即無可採。其次,謝立功固於證人劉荃惠送達證書之同居人欄簽收,並簽署「夫代」二字(見原審卷㈡第167頁);然而,劉荃蕙證詞與趙家駒、蔡滿證詞相符,亮碧思公司憑空指稱其證詞有偏頗之虞云云,即非可採。
㈥趙家駒固於前開期日另證稱:當時不會要求經銷商提供證明
個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事後會要求他們補正,補正前仍可以向公司購買產品。公司會要求有出貨可以領獎金之人在次月20日以前提出身分證及銀行帳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60頁正面筆錄)。蔡滿亦於同一期日證稱:下線身分證與帳戶是陸續補充云云(見原審卷㈠第464頁背面筆錄)。惟趙家駒等人並未處理徐清水5人加盟經銷商事宜,亮碧思公司迄無徐清水5人加盟申請書,無從僅憑上開證詞推論徐清水5人係在89年6月加盟為竹軒下線。至於亮碧思公司前工讀生徐婉甄固於原審96年4月26日期日證稱:亮碧思公司於89年3月2成立,我在同年5月去該公司資訊中心工作。經銷商手填基本資料由營業部彙整,再由我們建檔;無法把經銷商資料建檔時,我們會交給營業部向經銷商作確認,確認完畢再由我們建檔。業績建檔找不到訂購人時,會導致業績無法輸入電腦,我們就彙整交給營業部,後續是把經銷商基本資料補齊後,再做業績資料的建檔等語(見原審卷㈡25頁正面至26頁正面筆錄)。惟亮碧思公司始終無法提出徐清水5人申請加盟經銷商之文件,已如前述,電腦檔案復記載5人於89年7月12日始加盟經銷商(見原審卷㈠第302至306頁),故徐婉甄證詞亦不足為有利亮碧思公司之判斷。至於亮碧思公司在89年6月匯款予徐清水5人(見原審卷㈡49、50頁),然而,亮碧思公司並無相關交易發票以核對交易時間、金額,尚不得僅憑此推論徐清水5人係在89年6月加盟竹軒下線並購買前開509萬3400元商品。
㈦按權利固得自由行使,義務本應隨時履行,惟權利人於相當
期間內不行使其權利,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之情況,足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認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或不欲義務人履行其義務,於此情形,經盱衡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之關係、經濟社會狀況、當時之時空背景及其他主客、觀等因素,綜合考量,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可認其權利之再為行使有違「誠信原則」者,自得因義務人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使權利人之權利受到一定之限制而不得行使,此源於誠信原則,實為禁止權利濫用,以軟化權利效能而為特殊救濟形態之「權利失效原則」,究與消滅時效之規定未盡相同,審判法院當不得因已有消滅時效之規定即逕予拒斥其適用,且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審認,始不失民法揭櫫誠信原則之真諦,並符合訴訟法同受有誠信原則規範之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竹軒於89年7月升為公爵後,亮碧思公司雖按月交付獎金明細予謝立功;然而,獎金明細係亮碧思公司片面製做之參考資料,並非兩造按月會算或結算文件,顯無確認債權債務金額之效力。且竹軒聲稱挑戰期間業積達4000萬2280元,此等資料始終由亮碧思公司保管,難期謝立功依獎金明細即可判斷竹軒業績內涵。則亮碧思公司僅因謝立功自87年7月以後收受各期獎金明細,遂推論謝立功無意爭執竹軒升級所生影響、已發生權利失效,故謝立功不得再於本件爭執其獎金因此受影響云云,洵無可取。
㈧綜上,竹軒於89年3至6月挑戰公爵期間,其業績4000萬2280
元,尚應扣除傳盛89年5月1至6日業績117萬4160元、徐清水5人89年6月業績509萬3400元,僅餘3373萬4720元(40,002,
280-1,174,160-5,093,400=33,734,720)。竹軒挑戰業績未達4000萬元門檻,不應升級為公爵。則亮碧思公司仍將其升級為公爵,致謝立功獎金基礎即發生不利影響(影響期間、細目詳後述),謝立功得請求相關差額。
八、亮碧思公司有無短付獎金方面:謝立功主張竹軒不符合升級要件,但亮碧思公司仍於89 年7月將其升為公爵,影響謝立功89年7月至91年3月差額獎金、公爵同階、公爵分紅;再者,亞洲地區業績為台灣地區業績19倍以上,但亮碧思公司僅以台灣地區業績核算公爵分紅與侯爵分紅,至少應按公爵分紅、侯爵分紅金額之3倍,補發89年7月至91年3月之公爵分紅與侯爵分紅。合計亮碧思公司尚欠付獎金逾2152萬2448元(如以原點值計算,差額為附表一所示2161萬2448元,如以對造所述新點值計算,差額為附表二所示2069萬6089元)。亮碧思公司辯稱經銷商契約於90年2月底屆滿,此後兩造另行續約,謝立功不得再爭執竹軒升級公爵致影響其獎金。謝立功並未證明亮碧思公司短發公爵分紅與侯爵分紅,無從要求補發3倍金額。如竹軒未升級公爵,89年7月至90年2月點數、點值均應重新計算。以新點數、新點值計算後,差額獎金、公爵同階與公爵分紅將發生變化,謝立功可再領取附表三所示獎金350萬1719元等語。
經查:
㈠謝立功於原審請求金額與本院追加金額之總合,少於附表一
或附表二金額,經本院於99年9月27日準備程序闡明此情;謝立功則表明:「因為資料有變化,所以金額有變化。且如果對造將寶利亞資料提出的話,金額還有可能變化」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1頁正面)。故附表一、二金額分別為2161萬2448元、2069萬6089元,由於謝立功僅聲明請求2152萬2448元,本院亦僅就聲明額度內為裁判,先予說明。又90年3月後,兩造續約成立另一經銷關係,此後謝立功獎金即與竹軒升級公爵無涉(見第六段理由),故本院僅需討論89年7月至90年2月獎金是否因竹軒升級受影響,以及89年7月至91年3月之公爵分紅、侯爵分紅是否應補發3倍。
㈡公爵級經銷商除享受零售價格20%之折扣外,於自己購物時
享有22%之差額獎金,同時依其所屬下線之不同聘位,而享有1%至22%間之差額獎金、伯爵同階、2%之全組獎金、6%侯爵同階、1.5%的侯爵分紅、2%公爵同階以及1%公爵分紅(見不爭執事項㈥)。竹軒不符合升級公爵要件,故亮碧思公司應將竹軒回復謝立功下線侯爵,據以計算謝立功小組89年7月至90年2月之獎金。再者,兩造均認為零售利潤、伯爵同階、全組獎金、侯爵同階不受竹軒升級所影響,且計算竹軒升級所影響之差額獎金亦相同(見本院卷㈢第95至102、116至119頁、卷㈡298至305頁),堪認謝立功有關89年7月至90年2月差額獎金短少金額之主張為正確(各月數額見附表三差額獎金欄)。至於謝立功主張公爵同階、公爵分紅、侯爵分紅因竹軒不當升級而受影響,則分述如下。
㈢公爵同階、公爵分紅方面:
⑴公爵同階之計算式為「點數×點值」,此為兩造所不爭(見
本院卷㈢第49頁背面筆錄、第86頁、第147頁背面)。故點數係以該公爵小組中下線第一代公爵之業績乘以百分之五,第二代公爵之業績乘以百分之一,二者相加即為公爵小組之點數。點值係以公司總業績×2%÷總點數;而總點數係將所有公爵小組之點數加總後即為總點數。從而,竹軒未能升為公爵,則原先獎金明細所列之第二代公爵連品公司改列為第一代公爵,原先之第三代公爵美家勳有限公司則改列為第二代公爵,其「點數」之計算係將連品公司及美家勳有限公司二者業績分別乘以5%及1%後相加,即為新的公爵小組點數;而「總點數」則係以上開重新算出之公爵小組點數與其他公爵小組點數加總後即為「總點數」。進而以該新「總點數」依照上開「點值=公司總業績×2%÷總點數」計算式重新算出「點值」。因此,竹軒不升級公爵時,謝立功公爵小組之點數發生變動,以此為基礎之總點數及點值均同時產生變動(與謝立功於89年7月至90年2月收受獎金明細之數值不同)。
⑵公爵同階分紅之計算式亦為「點數×點值」。「點數」算法
,係以該公爵本身業績乘以百分之五,其公爵小組中下線第一代公爵之業績乘以百分之五,第二代公爵之業績乘以百分之一,三者相加即為公爵小組之點數。「點值」則係以公司總業績×1%÷總點數,而「總點數」係將所有公爵小組之點數加總後即為總點數。竹軒未晉升為公爵,該「公爵本身」(即謝立功)之業績應包含竹軒之業績,另再將原先所列之第二代公爵連品公司改列為第一代公爵,原先之第三代公爵美家勳有限公司則改列為第二代公爵,其「點數」之計算係將被上訴人、連品公司及美家勳有限公司三者業績分別乘以5%、5%及1%後相加,即為新的公爵小組點數,而「總點數」則係以上開重新算出之公爵小組點數與其他公爵小組點數加總後即為「總點數」,進而以該新的「總點數」依照上開「點值=公司總業績×1%÷總點數」之計算式重新算出「點值」。依此,因謝立功公爵小組之「點數」已有變動,故以此為計算基礎之「總點數」及「點值」亦同時產生變動。(亦與謝立功於89年7月至90年2月所收受獎金明細之數值不同)。
㈣依上述說明,89年7月至90年2月,竹軒仍為侯爵,謝立功公爵小組相關數值重新計算如下:
⑴公爵同階:
①公爵小組點數:
改以連品為第一代公爵:0000000×5%=414140改以美佳薰為第二代公爵:00000000×1%=114318將上述二者相加為重新計算後之公爵小組點數:528458②總點數:因原先之公爵小組點數為962554,重新計算後
為528458,故在加總「總點數」時,應以重新計算後之公爵小組點數528458為依據,不得再以原先之點數962554列入計算。依此,以原先之總點數扣除原先之公爵小組點數,再計入新的公爵小組點數,即可得出新的總點數為00000000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528458=00000000)。
③點值(計算式:公司總業績×2%÷總點數):
000000000×2%÷00000000=0.0000000④公爵同階獎金(計算式:點數×點值):
528458×0.0000000=159980⑵公爵同階分紅(即公爵分紅):
①公爵小組點數:
被上訴人成功商行點數:(000000+00000000)×5%=893278.8改以連品為第一代公爵:0000000×5%=414140改以美佳薰為第二代公爵:00000000×1%=114318將上述三者相加為重新計算後之公爵小組點數:
0000000.8。
②總點數:因原先之公爵小組點數為976106,重新計算後
為0000000.8,故在加總「總點數」時,應以重新計算後之公爵小組點數0000000.8作為計算依據,不得再以原先之點數976106列入計算。依此,以原先之總點數扣除原先之公爵小組點數,再計入重新計算後之公爵小組點數,即可得出新的總點數為00000000.8(計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8=00000000.8)。
③點值(計算式:公司總業績×1%÷總點數):
000000000×1%÷00000000.8=0.0000000④公爵同階分紅(計算式:點數×點值):
0000000.8×0.0000000=117951進而推算89年7月至90年2月公爵同階、公爵分紅,其變化如附件一(即本院卷㈡第298 至305頁、卷㈢第148至149頁)。合計上述期間之公爵同階、公爵分紅之差額,以及前述第㈡小段差額獎金變動,謝立功尚得向亮碧思公司領取350萬1719元(細目如附表三,侯爵分紅並無變化,見後述)。
㈤除上開公爵同階、公爵分紅變動外,謝立功又謂侯爵分紅與
公爵分紅部分,「應以台灣總業績侯、公爵分紅乘以三倍,再加上台灣總業績侯、公爵分紅之和,也就是以應領侯、公爵分紅金額直接乘以4才是真實應領亞洲總業績的侯、公爵分紅金額」(見本院卷㈢第95頁),然而,謝立功並未舉證上情,其空言亮碧思公司短發89年7月至91年3月侯爵分紅與公爵分紅3倍,即無可採。至於謝立功以原點值計算89年7月迄90年2月之獎金,認亮碧思公司應補發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906萬0134元(見本院卷㈢第95至102頁之「原點值計算式」欄位);或以新點值計算上述期間獎金,謂亮碧思公司短發附表二編號1至8所示851萬0265元(見本院卷㈢第95至102頁之「新點值計算式」欄位)。由於謝立功上開表格僅記載各項數值,並無相關計算過程,致無從驗算其正確性,故謝立功上開主張逾350萬1719元部分,即非可信。
㈥謝立功又謂亮碧思公司於90年6月僅支付50萬2926元,並舉
合作金庫銀行竹山分行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49頁)。然而,該帳戶除於90年7月20日匯入50萬2926元外,復於90年8月1日匯入23萬4203元,合計亮碧思公司已支付73萬7129元(000000+234203=737129),有該行95年3月30日第0000000000號函及交易明細在卷(原審卷㈠第115頁、第119頁),則謝立功主張亮碧思公司漏付23萬4203元一節,亦無可採。
㈦謝立功另稱91年6月間,亮碧思公司擅自將其下線傳盛降為
侯爵,亦有違約,致影響其獎金云云。然而,傳盛是否符合升級公爵之資格,本屬亮碧思公司與傳盛間契約關係,謝立功復未證明傳盛已達到挑戰公爵業績,其空言亮碧思公司違約將傳盛降聘侯爵而影響謝立功獎金云云,即非可採。
九、綜上所述,兩造間於89年3月簽訂經銷商契約,該契約係一年期契約,謝立功下線竹軒於89年3至6月挑戰公爵,其4000萬2280元業績中,尚應扣除下線傳盛89年5月1至6日業績117萬4160元、徐清水5人89年6月業績509萬3400元,僅餘3373萬4720元(40, 002,280-1,174,160-5,093,400=33,734,720)。竹軒未達4000萬元標準,惟亮碧思公司仍於89年7月將竹軒升級為公爵,即影響89年7月至91年2月之謝立功獎金350萬1719元(如附表三)。謝立功主張亮碧思公司欠付獎金350萬1719元,為可採;其主張經銷商契約係不定期,以及請求逾上述額度之獎金,則非可採。亮碧思公司辯稱兩造90年3月續約後,謝立功獎金不再受影響,為可採;其辯稱竹軒挑戰公爵期間業績達4000萬2280元,得於89年7月升為公爵一節,則非可取。從而:
㈠謝立功依據經銷商契約請求亮碧思公司給付350萬1719元,
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即94年10月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亮碧思公司敗訴判決,並為假執行宣告,自有未洽。亮碧思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亮碧思公司如數給付,並依兩造聲請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亮碧思公司上訴意旨就該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㈡謝立功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其敗訴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明,核無不合;謝立功上訴意旨就此部分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謝立功於本院追加請求亮碧思公司另給付894萬0239元,及自本院追加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追加部分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十、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明,至於訴外人唐梅林、吳鈺屏等數十人業績問題,即無調查必要。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亮碧思公司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謝立功上訴與追加之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陳麗芬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 誠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附表一:謝立功主張以原點值計算89年7月至91年3月間獎金(新
台幣元,下同)暨差額。(見本院卷㈢116至117頁)┌─┬────┬────┬───┬───┬───┬───┬───┬────┬───┬────┬────┬─────┬───┬────┐│編│時間 │原點值計│零售 │差額 │伯爵 │全組 │侯爵 │公爵同階│侯爵 │公爵分紅│退貨扣款│合計 │營業稅│補總金額││號│ │算式 │利潤 │獎金 │同階 │獎金 │同階 │ │分紅 │ │ │ │ │ │├─┼────┼────┼───┼───┼───┼───┼───┼────┼───┼────┼────┼─────┼───┼────┤│1 │89年7月 │應發獎金│4646 │178801│47750 │660 │65170 │153559 │45616 │483172 │0 │979374 │ │ ││ │ ├────┼───┼───┼───┼───┼───┼────┼───┼────┼────┼─────┼───┼────┤│ │ │實領獎金│4646 │2856 │47750 │660 │65170 │279699 │11404 │82932 │0 │495117 │ │ ││ │ ├────┼───┼───┼───┼───┼───┼────┼───┼────┼────┼─────┼───┼────┤│ │ │差異獎金│0 │175945│0 │0 │0 │-126140 │34212 │400240 │0 │484257 │24213 │508470 │├─┼────┼────┼───┼───┼───┼───┼───┼────┼───┼────┼────┼─────┼───┼────┤│2 │89年8月 │應發獎金│4497 │38818 │807704│541 │93642 │433929 │66272 │589832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97 │2856 │807704│541 │93642 │110530 │16568 │35412 │0 │0000000 │ │ ││ │ ├────┼───┼───┼───┼───┼───┼────┼───┼────┼────┼─────┼───┼────┤│ │ │差異獎金│0 │35962 │0 │0 │0 │291734 │49704 │554420 │0 │963485 │48174 │0000000 │├─┼────┼────┼───┼───┼───┼───┼───┼────┼───┼────┼────┼─────┼───┼────┤│3 │89年9月 │應發獎金│4497 │34310 │71157 │970 │65517 │337065 │46212 │468668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97 │4945 │71157 │970 │65517 │84491 │11553 │26954 │0 │270084 │ │ ││ │ ├────┼───┼───┼───┼───┼───┼────┼───┼────┼────┼─────┼───┼────┤│ │ │差異獎金│0 │29365 │0 │0 │0 │252574 │34659 │441714 │0 │758312 │37916 │796228 │├─┼────┼────┼───┼───┼───┼───┼───┼────┼───┼────┼────┼─────┼───┼────┤│4 │89年10月│應發獎金│4545 │67713 │88400 │1417 │117702│644874 │82752 │883264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545 │10189 │88400 │1417 │117702│170943 │20688 │55267 │0 │469151 │ │ ││ │ ├────┼───┼───┼───┼───┼───┼────┼───┼────┼────┼─────┼───┼────┤│ │ │差異獎金│0 │57524 │0 │0 │0 │473931 │62064 │827997 │0 │0000000 │71076 │0000000 │├─┼────┼────┼───┼───┼───┼───┼───┼────┼───┼────┼────┼─────┼───┼────┤│5 │89年11月│應發獎金│4414 │57765 │93645 │834 │109295│659748 │76120 │882308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14 │6784 │93645 │834 │109295│153367 │19030 │48533 │0 │435902 │ │ ││ │ ├────┼───┼───┼───┼───┼───┼────┼───┼────┼────┼─────┼───┼────┤│ │ │差異獎金│0 │50981 │0 │0 │0 │506381 │57090 │833775 │0 │0000000 │72411 │0000000 │├─┼────┼────┼───┼───┼───┼───┼───┼────┼───┼────┼────┼─────┼───┼────┤│6 │89年12月│應發獎金│4646 │91172 │172936│465 │260718│0000000 │181300│0000000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44743 │172936│465 │260718│231023 │45325 │84822 │0 │844678 │ │ ││ │ ├────┼───┼───┼───┼───┼───┼────┼───┼────┼────┼─────┼───┼────┤│ │ │差異獎金│0 │46429 │0 │0 │0 │936071 │135975│0000000 │0 │0000000 │127163│0000000 │├─┼────┼────┼───┼───┼───┼───┼───┼────┼───┼────┼────┼─────┼───┼────┤│7 │90年1月 │應發獎金│4646 │28184 │53358 │718 │64475 │249818 │45272 │330436 │0 │776907 │ │ ││ │ ├────┼───┼───┼───┼───┼───┼────┼───┼────┼────┼─────┼───┼────┤│ │ │實領獎金│4646 │6015 │53358 │718 │64475 │58481 │11318 │19063 │0 │218074 │ │ ││ │ ├────┼───┼───┼───┼───┼───┼────┼───┼────┼────┼─────┼───┼────┤│ │ │差異獎金│0 │22169 │0 │0 │0 │191337 │33954 │311373 │0 │558833 │27942 │586775 │├─┼────┼────┼───┼───┼───┼───┼───┼────┼───┼────┼────┼─────┼───┼────┤│8 │90年2月 │應發獎金│4646 │10080 │27906 │422 │36273 │209594 │25312 │264100 │0 │578333 │ │ ││ │ ├────┼───┼───┼───┼───┼───┼────┼───┼────┼────┼─────┼───┼────┤│ │ │實領獎金│4646 │1886 │27906 │422 │36273 │37877 │6328 │12024 │0 │127362 │ │ ││ │ ├────┼───┼───┼───┼───┼───┼────┼───┼────┼────┼─────┼───┼────┤│ │ │差異獎金│0 │8194 │0 │0 │0 │171717 │18984 │252076 │0 │450971 │22549 │473520 │├─┴────┴────┴───┴───┴───┴───┴───┴────┴───┴────┴────┴─────┴───┴────┤│ 以上8個月差額小計:906萬0314元 │├─┬────┬────┬───┬───┬───┬───┬───┬────┬───┬────┬────┬─────┬───┬────┤│9 │90年3月 │應發獎金│4435 │21369 │39084 │403 │46218 │258837 │32216 │318512 │-43069 │678005 │ │ ││ │ ├────┼───┼───┼───┼───┼───┼────┼───┼────┼────┼─────┼───┼────┤│ │ │實領獎金│4435 │1878 │39084 │403 │46218 │54005 │8054 │15749 │-43069 │126757 │ │ ││ │ ├────┼───┼───┼───┼───┼───┼────┼───┼────┼────┼─────┼───┼────┤│ │ │差異獎金│0 │19491 │0 │0 │0 │204832 │24162 │302763 │0 │551248 │27562 │578810 │├─┼────┼────┼───┼───┼───┼───┼───┼────┼───┼────┼────┼─────┼───┼────┤│10│90年4月 │應發獎金│4646 │36613 │66320 │422 │78905 │820058 │54964 │0000000 │-134526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1232 │66320 │422 │78905 │110415 │13741 │32561 │-134526 │173716 │ │ ││ │ ├────┼───┼───┼───┼───┼───┼────┼───┼────┼────┼─────┼───┼────┤│ │ │差異獎金│0 │35381 │0 │0 │0 │709643 │41223 │970899 │0 │0000000 │87857 │0000000 │├─┼────┼────┼───┼───┼───┼───┼───┼────┼───┼────┼────┼─────┼───┼────┤│11│90年5月 │應發獎金│4400 │19522 │40272 │400 │46811 │371248 │32848 │439744 │-53553 │901692 │ │ ││ │ ├────┼───┼───┼───┼───┼───┼────┼───┼────┼────┼─────┼───┼────┤│ │ │實領獎金│4400 │1190 │40272 │400 │46811 │72930 │8212 │20759 │-53553 │141421 │ │ ││ │ ├────┼───┼───┼───┼───┼───┼────┼───┼────┼────┼─────┼───┼────┤│ │ │差異獎金│0 │18332 │0 │0 │0 │298318 │24636 │418985 │0 │760271 │38014 │798285 │├─┼────┼────┼───┼───┼───┼───┼───┼────┼───┼────┼────┼─────┼───┼────┤│12│90年6月 │應發獎金│4646 │115973│151660│422 │178939│265454 │124996│430136 │-11854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49293 │151660│422 │178939│105872 │31249 │43993 │-11854 │554220 │ │ ││ │ ├────┼───┼───┼───┼───┼───┼────┼───┼────┼────┼─────┼───┼────┤│ │ │差異獎金│0 │66680 │0 │0 │0 │159582 │93747 │387043 │0 │707052 │35353 │742405 │├─┼────┼────┼───┼───┼───┼───┼───┼────┼───┼────┼────┼─────┼───┼────┤│13│90年7月 │應發獎金│4462 │115973│41940 │406 │44699 │291829 │31368 │383908 │-24066 │890519 │ │ ││ │ ├────┼───┼───┼───┼───┼───┼────┼───┼────┼────┼─────┼───┼────┤│ │ │實領獎金│4462 │2209 │41940 │406 │44699 │104205 │7842 │28293 │-24066 │209990 │ │ ││ │ ├────┼───┼───┼───┼───┼───┼────┼───┼────┼────┼─────┼───┼────┤│ │ │差異獎金│0 │113764│0 │0 │0 │187624 │23526 │355615 │0 │680529 │34026 │714555 │├─┼────┼────┼───┼───┼───┼───┼───┼────┼───┼────┼────┼─────┼───┼────┤│14│90年8月 │應發獎金│4609 │222613│100974│419 │223691│960286 │154756│0000000 │-47403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09 │36558 │100974│419 │223691│357228 │38689 │112709 │-47403 │827474 │ │ ││ │ ├────┼───┼───┼───┼───┼───┼────┼───┼────┼────┼─────┼───┼────┤│ │ │差異獎金│0 │186055│0 │0 │0 │603058 │116067│0000000 │0 │0000000 │109127│0000000 │├─┼────┼────┼───┼───┼───┼───┼───┼────┼───┼────┼────┼─────┼───┼────┤│15│90年9月 │應發獎金│4910 │58342 │25146 │446 │38160 │181565 │26836 │280224 │-8001 │607628 │ │ ││ │ ├────┼───┼───┼───┼───┼───┼────┼───┼────┼────┼─────┼───┼────┤│ │ │實領獎金│4910 │958 │25146 │446 │38160 │89892 │6709 │25200 │-8001 │183420 │ │ ││ │ ├────┼───┼───┼───┼───┼───┼────┼───┼────┼────┼─────┼───┼────┤│ │ │差異獎金│0 │57384 │0 │0 │0 │91673 │20127 │255024 │0 │424208 │21210 │445418 │├─┼────┼────┼───┼───┼───┼───┼───┼────┼───┼────┼────┼─────┼───┼────┤│16│90年10月│應發獎金│4407 │72779 │39379 │401 │59399 │281394 │41308 │410524 │-2729 │906862 │ │ ││ │ ├────┼───┼───┼───┼───┼───┼────┼───┼────┼────┼─────┼───┼────┤│ │ │實領獎金│4407 │1208 │39379 │401 │59399 │124266 │10327 │35055 │-2729 │271713 │ │ ││ │ ├────┼───┼───┼───┼───┼───┼────┼───┼────┼────┼─────┼───┼────┤│ │ │差異獎金│0 │71571 │0 │0 │0 │157128 │30981 │375469 │0 │635149 │31757 │666906 │├─┼────┼────┼───┼───┼───┼───┼───┼────┼───┼────┼────┼─────┼───┼────┤│17│90年11月│應發獎金│4587 │103535│60877 │417 │74335 │323622 │51692 │485568 │-22307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587 │856 │60877 │417 │74335 │163924 │12923 │44799 │-22307 │340411 │ │ ││ │ ├────┼───┼───┼───┼───┼───┼────┼───┼────┼────┼─────┼───┼────┤│ │ │差異獎金│0 │102679│0 │0 │0 │159698 │38769 │440769 │0 │741915 │37096 │779011 │├─┼────┼────┼───┼───┼───┼───┼───┼────┼───┼────┼────┼─────┼───┼────┤│18│90年12月│應發獎金│4435 │180484│54928 │403 │102835│596003 │71392 │802976 │-20251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35 │369 │54928 │403 │102835│296737 │17848 │73618 │-20251 │530922 │ │ ││ │ ├────┼───┼───┼───┼───┼───┼────┼───┼────┼────┼─────┼───┼────┤│ │ │差異獎金│0 │180115│0 │0 │0 │299266 │53544 │729358 │0 │0000000 │63114 │0000000 │├─┼────┼────┼───┼───┼───┼───┼───┼────┼───┼────┼────┼─────┼───┼────┤│19│91年1月 │應發獎金│4545 │94954 │45540 │413 │54634 │225233 │38472 │371192 │-17667 │817316 │ │ ││ │ ├────┼───┼───┼───┼───┼───┼────┼───┼────┼────┼─────┼───┼────┤│ │ │實領獎金│4545 │898 │45540 │413 │54634 │134589 │9618 │37794 │-17667 │270364 │ │ ││ │ ├────┼───┼───┼───┼───┼───┼────┼───┼────┼────┼─────┼───┼────┤│ │ │差異獎金│0 │94056 │0 │0 │0 │90644 │28854 │333398 │0 │546952 │27348 │574300 │├─┼────┼────┼───┼───┼───┼───┼───┼────┼───┼────┼────┼─────┼───┼────┤│20│91年2月 │應發獎金│4435 │69050 │96346 │403 │66889 │284684 │47104 │406608 │0 │975519 │ │ ││ │ ├────┼───┼───┼───┼───┼───┼────┼───┼────┼────┼─────┼───┼────┤│ │ │實領獎金│4435 │13119 │96346 │403 │66889 │106037 │11776 │33835 │0 │332840 │ │ ││ │ ├────┼───┼───┼───┼───┼───┼────┼───┼────┼────┼─────┼───┼────┤│ │ │差異獎金│0 │55931 │0 │0 │0 │178647 │35328 │372773 │0 │642679 │32134 │674813 │├─┼────┼────┼───┼───┼───┼───┼───┼────┼───┼────┼────┼─────┼───┼────┤│21│91年3月 │應發獎金│4646 │168685│188753│422 │158253│430142 │110264│702504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61164 │188753│422 │158253│187793 │27566 │72636 │0 │701233 │ │ ││ │ ├────┼───┼───┼───┼───┼───┼────┼───┼────┼────┼─────┼───┼────┤│ │ │差異獎金│0 │107521│0 │0 │0 │242349 │82698 │629868 │0 │0000000 │53122 │0000000 │├─┴────┴────┼───┴───┴───┴───┴───┴────┴───┴────┴────┴─────┴───┼────┤│以上各月補總金額欄累計│ │00000000│└───────────┴────────────────────────────────────────────────┴────┘附表二:謝立功表張以新點值計算89年7月至91年3月間獎金暨差
額(本院卷㈢第118至119頁)┌─┬────┬────┬───┬───┬───┬───┬───┬────┬───┬────┬────┬─────┬───┬────┐│編│時間 │新點值計│零售 │差額 │伯爵 │全組 │侯爵 │公爵同階│侯爵 │公爵分紅│退貨扣款│合計 │營業稅│補總金額││號│ │算式 │利潤 │獎金 │同階 │獎金 │同階 │ │分紅 │ │ │ │ │ │├─┼────┼────┼───┼───┼───┼───┼───┼────┼───┼────┼────┼─────┼───┼────┤│1 │89年7月 │應發獎金│4646 │178801│47750 │660 │65170 │159980 │45616 │471804 │0 │974427 │ │ ││ │ ├────┼───┼───┼───┼───┼───┼────┼───┼────┼────┼─────┼───┼────┤│ │ │實領獎金│4646 │2856 │47750 │660 │65170 │279699 │11404 │82932 │0 │495117 │ │ ││ │ ├────┼───┼───┼───┼───┼───┼────┼───┼────┼────┼─────┼───┼────┤│ │ │差異獎金│0 │175945│0 │0 │0 │-119719 │34212 │388872 │0 │479310 │23966 │503276 │├─┼────┼────┼───┼───┼───┼───┼───┼────┼───┼────┼────┼─────┼───┼────┤│2 │89年8月 │應發獎金│4497 │38818 │807704│541 │93642 │398176 │66272 │555336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97 │2856 │807704│541 │93642 │110530 │16568 │35412 │0 │0000000 │ │ ││ │ ├────┼───┼───┼───┼───┼───┼────┼───┼────┼────┼─────┼───┼────┤│ │ │差異獎金│0 │35962 │0 │0 │0 │287646 │49704 │519924 │0 │893236 │44662 │937898 │├─┼────┼────┼───┼───┼───┼───┼───┼────┼───┼────┼────┼─────┼───┼────┤│3 │89年9月 │應發獎金│4497 │34310 │71157 │970 │65517 │314997 │46212 │441156 │0 │978816 │ │ ││ │ ├────┼───┼───┼───┼───┼───┼────┼───┼────┼────┼─────┼───┼────┤│ │ │實領獎金│4497 │4945 │71157 │970 │65517 │84491 │11553 │26954 │0 │270084 │ │ ││ │ ├────┼───┼───┼───┼───┼───┼────┼───┼────┼────┼─────┼───┼────┤│ │ │差異獎金│0 │29365 │0 │0 │0 │230506 │34659 │414202 │0 │708732 │35437 │744168 │├─┼────┼────┼───┼───┼───┼───┼───┼────┼───┼────┼────┼─────┼───┼────┤│4 │89年10月│應發獎金│4545 │67713 │88400 │1417 │117702│593241 │82752 │832636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545 │10189 │88400 │1417 │117702│170943 │20688 │55267 │0 │469151 │ │ ││ │ ├────┼───┼───┼───┼───┼───┼────┼───┼────┼────┼─────┼───┼────┤│ │ │差異獎金│0 │57524 │0 │0 │0 │422298 │62064 │777369 │0 │0000000 │65963 │0000000 │├─┼────┼────┼───┼───┼───┼───┼───┼────┼───┼────┼────┼─────┼───┼────┤│5 │89年11月│應發獎金│4414 │57765 │93645 │834 │109295│604543 │76120 │830760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14 │6784 │93645 │834 │109295│153367 │19030 │48533 │0 │435902 │ │ ││ │ ├────┼───┼───┼───┼───┼───┼────┼───┼────┼────┼─────┼───┼────┤│ │ │差異獎金│0 │50981 │0 │0 │0 │451176 │57090 │782227 │0 │0000000 │67074 │0000000 │├─┼────┼────┼───┼───┼───┼───┼───┼────┼───┼────┼────┼─────┼───┼────┤│6 │89年12月│應發獎金│4646 │91172 │172936│465 │260718│0000000 │181300│0000000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44743 │172936│465 │260718│231023 │45325 │84822 │0 │844678 │ │ ││ │ ├────┼───┼───┼───┼───┼───┼────┼───┼────┼────┼─────┼───┼────┤│ │ │差異獎金│0 │46429 │0 │0 │0 │847499 │135975│0000000 │0 │0000000 │118968│0000000 │├─┼────┼────┼───┼───┼───┼───┼───┼────┼───┼────┼────┼─────┼───┼────┤│7 │90年1月 │應發獎金│4646 │28184 │53358 │718 │64475 │242502 │45272 │321516 │0 │760671 │ │ ││ │ ├────┼───┼───┼───┼───┼───┼────┼───┼────┼────┼─────┼───┼────┤│ │ │實領獎金│4646 │6015 │53358 │718 │64475 │58481 │11318 │19063 │0 │218074 │ │ ││ │ ├────┼───┼───┼───┼───┼───┼────┼───┼────┼────┼─────┼───┼────┤│ │ │差異獎金│0 │22169 │0 │0 │0 │184021 │33954 │302453 │0 │542597 │27130 │569727 │├─┼────┼────┼───┼───┼───┼───┼───┼────┼───┼────┼────┼─────┼───┼────┤│8 │90年2月 │應發獎金│4646 │10080 │27906 │422 │36273 │204671 │25312 │259108 │0 │568418 │ │ ││ │ ├────┼───┼───┼───┼───┼───┼────┼───┼────┼────┼─────┼───┼────┤│ │ │實領獎金│4646 │1886 │27906 │422 │36273 │37877 │6328 │12024 │0 │127362 │ │ ││ │ ├────┼───┼───┼───┼───┼───┼────┼───┼────┼────┼─────┼───┼────┤│ │ │差異獎金│0 │8194 │0 │0 │0 │166794 │18984 │247084 │0 │441056 │22053 │463109 │├─┴────┴────┴───┴───┴───┴───┴───┴────┴───┴────┴────┴─────┴───┴────┤│ 上述8個月差額小計:851萬0265元 │├─┬────┬────┬───┬───┬───┬───┬───┬────┬───┬────┬────┬─────┬───┬────┤│9 │90年3月 │應發獎金│4435 │21369 │39084 │403 │46218 │253314 │32216 │313932 │-43069 │667902 │ │ ││ │ ├────┼───┼───┼───┼───┼───┼────┼───┼────┼────┼─────┼───┼────┤│ │ │實領獎金│4435 │1878 │39084 │403 │46218 │54005 │8054 │15749 │-43069 │126757 │ │ ││ │ ├────┼───┼───┼───┼───┼───┼────┼───┼────┼────┼─────┼───┼────┤│ │ │差異獎金│0 │19491 │0 │0 │0 │199309 │24162 │298183 │0 │541145 │27057 │568202 │├─┼────┼────┼───┼───┼───┼───┼───┼────┼───┼────┼────┼─────┼───┼────┤│10│90年4月 │應發獎金│4646 │36613 │66320 │422 │78905 │791062 │54964 │979296 │-134526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1232 │66320 │422 │78905 │110415 │13741 │32561 │-134526 │173716 │ │ ││ │ ├────┼───┼───┼───┼───┼───┼────┼───┼────┼────┼─────┼───┼────┤│ │ │差異獎金│0 │35381 │0 │0 │0 │680647 │41223 │946735 │0 │0000000 │85199 │0000000 │├─┼────┼────┼───┼───┼───┼───┼───┼────┼───┼────┼────┼─────┼───┼────┤│11│90年5月 │應發獎金│4400 │19522 │40272 │400 │46811 │361869 │32848 │432852 │-53553 │885421 │ │ ││ │ ├────┼───┼───┼───┼───┼───┼────┼───┼────┼────┼─────┼───┼────┤│ │ │實領獎金│4400 │1190 │40272 │400 │46811 │72930 │8212 │20759 │-53553 │141421 │ │ ││ │ ├────┼───┼───┼───┼───┼───┼────┼───┼────┼────┼─────┼───┼────┤│ │ │差異獎金│0 │18332 │0 │0 │0 │288939 │24636 │412093 │0 │744000 │37200 │781200 │├─┼────┼────┼───┼───┼───┼───┼───┼────┼───┼────┼────┼─────┼───┼────┤│12│90年6月 │應發獎金│4646 │58584 │151660│422 │178939│263858 │124996│426952 │-11854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49293 │151660│422 │178939│105872 │31249 │43993 │-11854 │554220 │ │ ││ │ ├────┼───┼───┼───┼───┼───┼────┼───┼────┼────┼─────┼───┼────┤│ │ │差異獎金│0 │9291 │0 │0 │0 │157986 │93747 │382959 │0 │643983 │32199 │676182 │├─┼────┼────┼───┼───┼───┼───┼───┼────┼───┼────┼────┼─────┼───┼────┤│13│90年7月 │應發獎金│4462 │58584 │41940 │406 │44699 │287631 │31368 │378916 │-24066 │823940 │ │ ││ │ ├────┼───┼───┼───┼───┼───┼────┼───┼────┼────┼─────┼───┼────┤│ │ │實領獎金│4462 │2209 │41940 │406 │44699 │104205 │7842 │28293 │-24066 │209990 │ │ ││ │ ├────┼───┼───┼───┼───┼───┼────┼───┼────┼────┼─────┼───┼────┤│ │ │差異獎金│0 │56375 │0 │0 │0 │183426 │23526 │350623 │0 │613950 │30698 │644648 │├─┼────┼────┼───┼───┼───┼───┼───┼────┼───┼────┼────┼─────┼───┼────┤│14│90年8月 │應發獎金│4609 │222613│100974│419 │223691│936776 │154756│0000000 │-47403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09 │36558 │100974│419 │223691│357228 │38689 │112709 │-47403 │827474 │ │ ││ │ ├────┼───┼───┼───┼───┼───┼────┼───┼────┼────┼─────┼───┼────┤│ │ │差異獎金│0 │186055│0 │0 │0 │579548 │116067│0000000 │0 │0000000 │106256│0000000 │├─┼────┼────┼───┼───┼───┼───┼───┼────┼───┼────┼────┼─────┼───┼────┤│15│90年9月 │應發獎金│4910 │58342 │25146 │446 │38160 │181334 │26836 │278076 │-8001 │605249 │ │ ││ │ ├────┼───┼───┼───┼───┼───┼────┼───┼────┼────┼─────┼───┼────┤│ │ │實領獎金│4910 │958 │25146 │446 │38160 │89892 │6709 │25200 │-8001 │183420 │ │ ││ │ ├────┼───┼───┼───┼───┼───┼────┼───┼────┼────┼─────┼───┼────┤│ │ │差異獎金│0 │57384 │0 │0 │0 │91442 │20127 │252876 │0 │421829 │21091 │442920 │├─┼────┼────┼───┼───┼───┼───┼───┼────┼───┼────┼────┼─────┼───┼────┤│16│90年10月│應發獎金│4407 │72779 │39379 │401 │59399 │278810 │41308 │405936 │-2729 │899690 │ │ ││ │ ├────┼───┼───┼───┼───┼───┼────┼───┼────┼────┼─────┼───┼────┤│ │ │實領獎金│4407 │1208 │39379 │401 │59399 │124266 │10327 │35055 │-2729 │271713 │ │ ││ │ ├────┼───┼───┼───┼───┼───┼────┼───┼────┼────┼─────┼───┼────┤│ │ │差異獎金│0 │71571 │0 │0 │0 │154544 │30981 │370881 │0 │627977 │31399 │659376 │├─┼────┼────┼───┼───┼───┼───┼───┼────┼───┼────┼────┼─────┼───┼────┤│17│90年11月│應發獎金│4587 │103535│60877 │417 │74335 │321521 │51692 │479704 │-22307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587 │856 │60877 │417 │74335 │163924 │12923 │44799 │-22307 │340411 │ │ ││ │ ├────┼───┼───┼───┼───┼───┼────┼───┼────┼────┼─────┼───┼────┤│ │ │差異獎金│0 │102679│0 │0 │0 │157597 │38769 │434905 │0 │733950 │36698 │770648 │├─┼────┼────┼───┼───┼───┼───┼───┼────┼───┼────┼────┼─────┼───┼────┤│18│90年12月│應發獎金│4435 │180484│54928 │403 │102835│587607 │71392 │787892 │-20251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435 │369 │54928 │403 │102835│296737 │17848 │73618 │-20251 │530922 │ │ ││ │ ├────┼───┼───┼───┼───┼───┼────┼───┼────┼────┼─────┼───┼────┤│ │ │差異獎金│0 │180115│0 │0 │0 │290870 │53544 │714274 │0 │0000000 │61940 │0000000 │├─┼────┼────┼───┼───┼───┼───┼───┼────┼───┼────┼────┼─────┼───┼────┤│19│91年1月 │應發獎金│4545 │94954 │45540 │413 │54634 │225000 │38472 │366832 │-17667 │812723 │ │ ││ │ ├────┼───┼───┼───┼───┼───┼────┼───┼────┼────┼─────┼───┼────┤│ │ │實領獎金│4545 │898 │45540 │413 │54634 │134589 │9618 │37794 │-17667 │270364 │ │ ││ │ ├────┼───┼───┼───┼───┼───┼────┼───┼────┼────┼─────┼───┼────┤│ │ │差異獎金│0 │94056 │0 │0 │0 │90411 │28854 │329038 │0 │542359 │27118 │569477 │├─┼────┼────┼───┼───┼───┼───┼───┼────┼───┼────┼────┼─────┼───┼────┤│20│91年2月 │應發獎金│4435 │69050 │96346 │403 │66889 │278619 │47104 │398784 │0 │961630 │ │ ││ │ ├────┼───┼───┼───┼───┼───┼────┼───┼────┼────┼─────┼───┼────┤│ │ │實領獎金│4435 │13119 │96346 │403 │66889 │106037 │11776 │33835 │0 │332840 │ │ ││ │ ├────┼───┼───┼───┼───┼───┼────┼───┼────┼────┼─────┼───┼────┤│ │ │差異獎金│0 │55931 │0 │0 │0 │172582 │35328 │364949 │0 │628790 │31440 │660230 │├─┼────┼────┼───┼───┼───┼───┼───┼────┼───┼────┼────┼─────┼───┼────┤│21│91年3月 │應發獎金│4646 │168685│188753│422 │158253│422383 │110264│687484 │0 │0000000 │ │ ││ │ ├────┼───┼───┼───┼───┼───┼────┼───┼────┼────┼─────┼───┼────┤│ │ │實領獎金│4646 │61164 │188753│422 │158253│187793 │27566 │72636 │0 │701233 │ │ ││ │ ├────┼───┼───┼───┼───┼───┼────┼───┼────┼────┼─────┼───┼────┤│ │ │差異獎金│0 │107521│0 │0 │0 │234590 │82698 │614848 │0 │0000000 │51983 │0000000 │├─┴────┴────┼───┴───┴───┴───┴───┴────┴───┴────┴────┴─────┴───┼────┤│以上各月補總金額欄累計│ │00000000│└───────────┴────────────────────────────────────────────────┴────┘附表三:亮碧思公司應補發謝立功之獎金┌─┬────┬────┬───┬───┬───┬───┬───┬────┬───┬───┬────┬────┐│編│時間 │項目 │零售 │差額 │伯爵 │全組 │侯爵 │公爵同階│侯爵 │公爵 │退貨扣款│差額 ││號│ │ │利潤 │獎金 │同階 │獎金 │同階 │ │分紅 │分紅 │ │(註) ││ │ │ │ │ │ │ │ │ │ │ │ │ │├─┼────┼────┼───┼───┼───┼───┼───┼────┼───┼───┼────┼────┤│1 │89年7月 │應發獎金│4646 │178801│47750 │660 │65170 │159980 │11404 │117951│0 │ ││ │ ├────┼───┼───┼───┼───┼───┼────┼───┼───┼────┼────┤│ │ │實領獎金│4646 │2856 │47750 │660 │65170 │279699 │11404 │82932 │0 │ ││ │ ├────┼───┼───┼───┼───┼───┼────┼───┼───┼────┼────┤│ │ │差異獎金│0 │175945│0 │0 │0 │(000000)│0 │35019 │0 │91246 │├─┼────┼────┼───┼───┼───┼───┼───┼────┼───┼───┼────┼────┤│2 │89年8月 │應發獎金│4497 │38818 │80704 │541 │93642 │402264 │16568 │140105│0 │ ││ │ ├────┼───┼───┼───┼───┼───┼────┼───┼───┼────┼────┤│ │ │實領獎金│4497 │2856 │80704 │541 │93642 │110530 │16568 │35412 │0 │ ││ │ ├────┼───┼───┼───┼───┼───┼────┼───┼───┼────┼────┤│ │ │差異獎金│0 │35962 │0 │0 │0 │291734 │0 │104693│0 │432388 │├─┼────┼────┼───┼───┼───┼───┼───┼────┼───┼───┼────┼────┤│3 │89年9月 │應發獎金│4497 │34310 │71157 │970 │65517 │314997 │11553 │110289│0 │ ││ │ ├────┼───┼───┼───┼───┼───┼────┼───┼───┼────┼────┤│ │ │實領獎金│4497 │4945 │71157 │970 │65517 │84491 │11553 │26954 │0 │ ││ │ ├────┼───┼───┼───┼───┼───┼────┼───┼───┼────┼────┤│ │ │差異獎金│0 │29365 │0 │0 │0 │230506 │0 │83335 │0 │343205 │├─┼────┼────┼───┼───┼───┼───┼───┼────┼───┼───┼────┼────┤│4 │89年10月│應發獎金│4545 │67713 │88400 │1417 │117702│593241 │20688 │208159│0 │ ││ │ ├────┼───┼───┼───┼───┼───┼────┼───┼───┼────┼────┤│ │ │實領獎金│4545 │10189 │88400 │1417 │117702│170943 │20688 │55267 │0 │ ││ │ ├────┼───┼───┼───┼───┼───┼────┼───┼───┼────┼────┤│ │ │差異獎金│0 │57524 │0 │0 │0 │422298 │0 │152892│0 │632714 │├─┼────┼────┼───┼───┼───┼───┼───┼────┼───┼───┼────┼────┤│5 │89年11月│應發獎金│4414 │57765 │93645 │834 │109295│604543 │19030 │207690│0 │ ││ │ ├────┼───┼───┼───┼───┼───┼────┼───┼───┼────┼────┤│ │ │實領獎金│4414 │6784 │93645 │834 │109295│153367 │19030 │48533 │0 │ ││ │ ├────┼───┼───┼───┼───┼───┼────┼───┼───┼────┼────┤│ │ │差異獎金│0 │50981 │0 │0 │0 │451176 │0 │159457│0 │661314 │├─┼────┼────┼───┼───┼───┼───┼───┼────┼───┼───┼────┼────┤│6 │89年12月│應發獎金│4646 │91172 │172936│465 │260718│836558 │45325 │285467│0 │ ││ │ ├────┼───┼───┼───┼───┼───┼────┼───┼───┼────┼────┤│ │ │實領獎金│4646 │44743 │172936│465 │260718│231023 │45325 │84822 │0 │ ││ │ ├────┼───┼───┼───┼───┼───┼────┼───┼───┼────┼────┤│ │ │差異獎金│0 │46429 │0 │0 │0 │605535 │0 │200645│0 │852609 │├─┼────┼────┼───┼───┼───┼───┼───┼────┼───┼───┼────┼────┤│7 │90年1月 │應發獎金│4646 │28184 │53358 │718 │64475 │242502 │11318 │75967 │0 │ ││ │ ├────┼───┼───┼───┼───┼───┼────┼───┼───┼────┼────┤│ │ │實領獎金│4646 │6015 │53358 │718 │64475 │58481 │11318 │19063 │0 │ ││ │ ├────┼───┼───┼───┼───┼───┼────┼───┼───┼────┼────┤│ │ │差異獎金│0 │22169 │0 │0 │0 │184021 │0 │56904 │0 │263094 │├─┼────┼────┼───┼───┼───┼───┼───┼────┼───┼───┼────┼────┤│8 │90年2月 │應發獎金│4646 │10080 │27906 │422 │36273 │204671 │6328 │62184 │0 │ ││ │ ├────┼───┼───┼───┼───┼───┼────┼───┼───┼────┼────┤│ │ │實領獎金│4646 │1886 │27906 │422 │36273 │37877 │6328 │12024 │0 │ ││ │ ├────┼───┼───┼───┼───┼───┼────┼───┼───┼────┼────┤│ │ │差異獎金│0 │8194 │0 │0 │0 │166794 │0 │50160 │0 │225148 │├─┼────┼────┼───┼───┼───┼───┼───┼────┼───┼───┼────┴────┤│ │合計 │ │ │ │ │ │ │ │ │ │ 3,501,719 │├─┴────┴────┴───┴───┴───┴───┴───┴────┴───┴───┴─────────┤│註:亮碧思公司就89年7、8、9月差額,分別誤載為91246、432388、343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