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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上易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8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南海儒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

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南海儒家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進行中已由錢一蓮變更為乙○○,有臺北市政府民國95年5月22日府工建字第09561329600 號函附卷可稽。惟迄未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給付基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