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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保險上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葉大殷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被 上訴人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許嘉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5 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7 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96年10月3 日以96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經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896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案由:返還墊付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