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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再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再審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偉上列當事人間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96年12月26日下午 3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