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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再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樓之1再審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偉上列當事人間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丁○○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丁○○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