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55號再審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
樓之1再審被告 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敏偉上列當事人間排除妨害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禁止丁○○為再審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丁○○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以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