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己○○
乙○○丁○○丙○○戊○○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股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000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