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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己○○

乙○○丁○○丙○○戊○○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返還股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75,000元,應徵裁判費44,26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