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76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返還溢領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332,257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5,4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