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再易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180號再審原告 張沐芝律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會計師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使用補償金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