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易字第97號
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陳碧英間返還價金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裁判費21,250元,未據繳納。再審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29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