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256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存在事件,甲○○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甲○○業於97年1月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澄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