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朱曉群律師
王景暘律師游朝義律師甲○○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葉光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