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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建上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81號上 訴 人 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複代理人 朱曉群律師

王景暘律師游朝義律師甲○○被上訴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代理人 李立普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律師

葉光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調整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法 官 盧彥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調整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