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226號抗 告 人 甲○○
4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7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50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家上字第290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另相對人雖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召開親屬會議,並選定楊淑華為遺囑執行人,惟相對人尚應補償其他四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差額各60萬元,在相對人未為補償之前,其為債務人,茲相對人以債權人自居,聲請本件假扣押,以逞其強行索取目的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