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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抗字第 14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56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除本件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訴訟外,尚有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繫屬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3號),因相對人除本件假扣押標的物(即台北縣新莊市○○路○○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外,並無其他財產,唯恐本件塗銷查封登記後,相對人旋即脫產,抗告人縱日後勝訴亦無法取得應分配之財產,原裁定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於假處分準用之。而所謂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之「本案」,係指就假處分所欲保全之請求而提起之訴訟而言。

三、經查:

(一)抗告人前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所有權塗銷登記請求權,聲請對系爭房地為假處分,經原法院裁定准抗告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對系爭房地為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93年度裁全字第4593號);抗告人並於供擔保後聲請原法院對系爭房地為假處分之執行(93年度執全字第2312號),此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訛。

(二)嗣抗告人就上開假處分所欲保全之所有權塗銷登記請求權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67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此有相對人提出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則相對人據以聲請撤銷原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4593號假處分(原審裁定誤繕為假扣押)裁定,原法院予以准許,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

(三)至抗告人雖另於民國95年11月17日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及扶養費(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重家訴字第3號),此有抗告人提出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憑。惟剩餘財產分配及扶養費請求,既非本件假處分聲請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抗告人以該訴訟仍繫屬為由,指摘原裁定不得撤銷原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4593號裁定云云,難認有理,其抗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麗芬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