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590號抗 告 人 甲○○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損害賠償等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8 月3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9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