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881號抗 告 人 乙○○○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救字第17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39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