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51號原 告 甲000000 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等間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