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抗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51號原 告 甲000000 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丙○○等間確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5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