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384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法 官 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