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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聲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孫世群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乙○○間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曾經繳納裁判費,於該訴訟程序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時,如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為聲請訴訟救助,亦有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61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乙○○在前訴訟程序為原告,以聲請人為被告,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於第一審獲勝訴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再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且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認定符合無資力之標準,准予法律扶助,並提出審查表及該基金會律師專用委任狀為證,然均不足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前訴訟程序繳納裁判費後確有重大變遷,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委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林玲玉法 官 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