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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重上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被 上訴人 甲○○

戊○○丙○○乙○○(原名張宗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被 上訴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抵押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九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九號、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0九四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法 官 藍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顧倪淑貞

裁判案由:撤銷抵押行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