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288號追加 原告 丙○○訴訟代理人 楊景超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乙○○等間因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追加原告於本院提起追加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305,952元(1701《每月定期金額》×120月《10年》+101832=3059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追加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法 官 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