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受 告知人 乙○○
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上 訴 人 丙○○ 住臺北市○○街○號2樓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上訴人 范振星即祭祀公業范開蘭公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許慧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