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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重上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82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複 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上 訴 人 癸○○(即丙○○之承受訴訟人)

庚○○(即丙○○之承受訴訟人)辛○○(即丙○○之承受訴訟人)戊○○(即丙○○之承受訴訟人)己○○(即丙○○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丁○○上 列 五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范開蘭公法定代理人 范振星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許慧如律師

參 加 人 乙○○ 住臺北市○○街○○巷7之1號6樓

甲○○ 住同上上 列 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參 加 人 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陳正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受取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