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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重上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以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乙○○等為共同被告,提起返還補償費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以下同)15,086,8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7,188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即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