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0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以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乙○○等為共同被告,提起返還補償費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以下同)15,086,85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17,188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繳納,即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