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0號抗 告 人 山太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抗告人因聲請參加宏野有限公司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商標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