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 丙○○
乙○○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70萬9995元,應徵裁判費55萬537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法 官 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