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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字第 10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4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正志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葛楚雲遺產管理人)間因確認文書真偽事件,核上訴人請求確認真正之委任及贈與書,具有表彰財產之價值,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斟酌原告因該文書可受利益之客觀價值定之。茲限上訴人於10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提上開文書所載台北市○○街○巷○號2樓及其坐落基地台北市○○區○○段一小段569地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與屏東市金山巷22號1至3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屏東市○○段781、782地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第一、二審裁判費,扣除已繳數額後,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第一、二審不足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第一審之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吳青蓉法 官 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裁判案由:確認文書真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