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63號上 訴 人 甲○○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己○○受 告知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燕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指定於97年7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提出「租賃權轉讓契約書」原本。
三、受告知人應提出(88)國林租字第10號國有林地租賃契約書(甲式)原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