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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8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被 上訴人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尚餘77,784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存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