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84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被 上訴人 丙○○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尚餘77,784 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裁判費查詢表存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