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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乙○○被 上訴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11行,及貳、一、第22行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管理委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