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27號上 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莊柏林律師
乙○○被 上訴人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屬因財產權訴訟,而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本件應徵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7,335 元、2 萬6,002元、2萬6,002元,上訴人除已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3,000元、4,500元、4,500元外,尚不足第一審、第二審、第三審裁判費各1萬4,335元、2萬1,502元、2萬1,502元,合計5萬7,339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