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88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律師

魏錦芳律師被 上 訴人 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不得為特定競業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台糖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法 官 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敬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