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97號上 訴 人 甲○○當事人與台北律師公會間因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0二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第二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法 官 袁靜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