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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885號上 訴 人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律師被上訴人 環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淤積物讓售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10日內陳報:

㈠對於上訴人所提出「石門水庫中游淤積清除作業(一區)環湖

公司繳款情形一覽表」(如附件)「廠商繳款」欄內記載合計為新台幣(下同)809萬8,105元之歷次繳款日期,是否爭執?㈡本件工程第1期至第17期之清淤數量,若不含95年8月測得之1

萬5,783立方公尺,原係主張為11萬8,912.46立方公尺(見本院卷1第197頁,於第158頁似誤載為118萬9,126.46立方公尺),嗣後主張為11萬8,674.46立方公尺(見本院卷2第85頁),上開數額發生差異之原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邱瑞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