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39號上 訴 人 豐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莊植焜律師被 上訴 人 大世界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第五頁第十五行、第二十四行、第六頁第十一行至第十二行關於「第25條第2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5條第3項」;第五頁第二十三行、第六頁第十行關於「第29條第4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9條第6項」。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至上訴人另以本院判決第5頁第25行關於「第25條第3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29條第6項」云云,經核本院判決就該部分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其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陳姿岑法 官 周舒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