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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上易字第 5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78號上 訴 人 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萬9,450元(其計算式為:㈠房屋部分:1,083,300元×應有部分1/2=541,650元; ㈡土地部分:78,200元×35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2=13,997,800元。㈠+㈡=14,539,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9,928元, 扣除上訴部分(即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 就追加之訴部分(即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0萬1,003元(其計算式為:209,928元-8,925元=201,003元),除上訴人就上訴部分溢繳裁判費8,762元(其計算式為:已繳金額17,687元-8,925元=8,762元)應扣抵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外, 其餘19萬2,241元(其計算式為:201,003元-8,762元=192,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該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裁定得抗告外,餘不得抗告。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