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64號上 訴 人 敏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恆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8月4日送達由上訴人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215頁), 本件並無在途期間,則自翌日即97年8月5日起算20日至97 年8月24日,因當天為星期日,順延至97 年8月25日屆滿上訴期間。茲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月29日下午始行到院,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並非合法。
三、據上論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