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再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40號上訴人 誠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鴻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雖已繳交上訴裁判費,惟原來提起再審之訴裁判費迄未繳納,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五百十八萬五千九百元,應徵裁判費七萬八千五百七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法 官 鄭傑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瑗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