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除加蓋違建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
0 元(見原確定判決卷㈡第111 頁)應徵裁判費21,5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納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