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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再易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37號再審原告 甲○○(即陳泰源)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浦秀雲、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398,225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法 官 徐福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