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52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原告與相對人甲○○等間,因移轉所有權持分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以下同)54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