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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再易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審原告 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除加蓋違建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再易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納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裁判案由:拆除加蓋違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