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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再易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 乙○○再審被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六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其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抗字第五三八號判例要旨參照)。而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雖聲明係對某件再審判決或裁定為再審,但審查其再審訴狀理由,實為指摘原確定裁判或前次之再審裁判如何違法,而對該聲明不服之再審判決或裁定,則毫未指明有如何法定再審理由。此種情形,可認為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逕以其再審 (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為夫妻,吵嘴難免,再審被告稱伊侮辱為子虛烏有。再審被告誣告伊家暴,仁康醫院並無腦震盪掃描儀器設施,其所持該醫院攝影傷單為偽造,訴外人張致球、洪英嬌夫妻未親賭家暴,與仁康醫院串通捏造傷單入罪於伊;實則再審被告多次毆傷伊,伊以忍讓為先,並未發生毆鬥。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案發後,有臥龍街派出所警員前來處理,再審被告逃跑脫離現場,張致球夫妻收留再審被告誘拐離家,張家兒子張樹楠拐再審被告出遊,被伊撞見,並未告張樹楠誘拐人妻之罪,再審被告怕事情擴大,串通庸醫造假陷害伊,實為誣告、詐欺索款,法官、檢察官不詳真偽,竟據上開偽證判伊傷害刑責,正中再審被告之計,使伊蒙冤難申,故再次申告云云,經核均係就兩造間家暴傷害案件所為陳述,遍觀再審原告起訴書狀,並無指明本院九十七年七月八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六號確定判決有何法定再審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可認再審原告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毋庸命再審原告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法 官 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