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珍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給付薪資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44,221元,應徵裁判費54,217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