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
乙○○○(即戊○○之承受訴訟人)丁○○(即戊○○之承受訴訟人)丙○○(即戊○○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被 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遺贈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6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