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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建上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01號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競堯律師上 訴 人 許文成即許文成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余盈鋒律師林譽恆律師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媛媛法 官 陳邦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