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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97 年建上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複 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縣三重市公所間給付增加之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初枝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