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59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判決,並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1,15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3,79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連正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鐘秀娥